特權,字義或可解釋為:“特別權力”。實際體會或可認為是“別人不容許做的事,有權者可理直氣壯的做”!有時或者某些人物的特權可以駕馭法律、道德之上!?
但是有的特權也可能是法律、規則允許范圍之內!比如消防車、120救護車...可以容許不遵守某些交通規則!再比如警車、軍車...也可以無視某些交通規則!?因為這些特權都具有特殊任務,非司機的特權,而是車的用途的特權,老百姓無可非議!
步行街或花園內禁止車輛通行,更不容許摩托車開著走過!屬于常理,也是規定!更是城管人員管理的重要一項內容。但是,讓人不可理喻的是,城管及保安人員穿著漂亮的制服戴著警察似的軍帽,卻理直氣壯地開著摩托車嘟!嘟!地進入不容許任何車輛進入的休閑小花園!這種現象!從改造好休閑花園以來,幾乎天天可以看到這樣的特權!!
這些比‘七品芝麻官’小的還要小的“管”就可施行特權!那么,還有什么官不敢有特權呢?當然,我們不會相信所有當官者都要施行特權!大部分當官的人,都有法律、道德意識,因而不會去使用“特權”!就是說大部分當官者都是好官!老百姓也希望如此!
但是,像這個小區類似的的管理人員,全國可能有成千上萬個......數不清個,?他們直接和基層老百姓打交道,也可以說是直接管理老百姓的“管”或“官”!應該是代表上層的大小官員在維法、執法!?也可以說他們在具體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則........等政策!?
如果,一方面在執法,自己又在“知法犯法”地施行特權!而且是“明目張膽”、“堂而皇之”、“理直氣壯”地施行特權!起碼是不合格的“執法者”!?既損害了國家或上層的形象!有時還要會使老百姓受到傷害!?
小“管”也好!小“官”也好!全國數也數不清的“管”或“官”都應該經過專業學校或機構的專業訓練和考核!而且還要提高法律意識,以及道德觀念!
如果沒有“濫竽充數”的“官”或“管”!和諧社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