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這一職業需要具有淵博的知識、卓越的精神能力和廣泛的文化。克萊倫斯.丹諾說過:考慮到人們托之于律師的是一些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對人們來說最急迫的事情,所以律師最好為自己確立一個崇高的標準;記住:當人們的生命或財產受到威脅時,或者當誹謗的毒箭直射人心時,律師的職責就是挺身而出,對受到威脅的生命和財產加以保護,或者被誹謗者和保護與援救他的人的品質進行辯護。
如果律師對于其職責所需的素質沒有適當的了解,他就根本不可能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果律師的頭腦沒有被精確推理的習慣所調理,他有怎么可能有希望走出錯綜復雜的法庭辯論之迷宮呢?如果律師沒有全面的領會并掌握法律的原則,他又怎么可能在危險中給人以正確的法律建議呢?
誠實——勇氣——勤奮——智慧——辯論的姿態——判斷力——職業團體——得體或圓通
誠實——勇氣——勤奮——幽默——雄辯——判斷力——友誼
約翰.菲爾波特.柯倫“無論說的是哪一個民族的語言,他所遭受的 都是苦難的命運;無論屬于哪一個膚色的人種,只要違背英國的自由原則,大不列顛的陽光都將把它燒成粉末;無論進行怎樣的抗爭,他的自由仍然被踐踏在地上;也無論舉行怎樣莊嚴地儀式,他只能成為奴隸祭壇上的犧牲品。一旦他踏上大不列顛的殖民地,上帝和祭壇就會化為烏有。
他魂歸天國了。然而,他的軀體掙斷套在身上的枷鎖,他的靈魂四處游蕩。他等待著,等待著復活再生,脫離苦海。而這一切,應”歸功于一種不可抵抗的遍及全球的的解放精神“
短短幾句:條分縷析,剔骨透髓,把虛假的自由駁斥的體無完膚。
給人感到文情并茂,如長江大河,一瀉千里。
昆提利安《雄辯家的培訓》《長篇雄辯術》《短篇雄辯術》
再豐富的詞匯或伶俐的口齒,都不要忘記的準則:在運用語言進行表述時,應盡可能地讓法官和陪審團少動腦筋,就能領會到律師擺在他們面前的答案。
沒有無所畏懼的勇敢精神,沒有破釜沉舟的果敢行動,律師想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中獲勝,恐怕是相當困難。
律師要學會控制自己的感情:勝而不得意忘形,敗也能泰然處之,怒而不是暴跳如雷,驚卻能不露聲色。律師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就很難控制自己的舌頭;而如果不能控制住自己的舌頭,他就難以控制住整個訴訟局勢。
法庭本身就是悲劇性的,非要用強制性規范——法律并由強制機關——法院來解決人類自身的糾紛,這對人來來說,還不是一出悲劇嗎?
B.馬利克:”辯護若沒有進行過細致的和耐心的準備,便一文不值。任何雄辯,任何機敏的應付,任何關于法律的知識都不可能取代對事實的掌握。對辯護來說,事實比語言更重要,因為從根本上說,辯護并不是基于語言,而是基于語言所描述的事實。由此,合理地組織事實就是辯護。“
在解決法律問題的時候,引起我們分歧和使我們無所適從的東西與其說是法律的不確定性,勿寧說是關于事實(哪些法律由之而產生的事實)的不確定性。搞清楚事實,法律將自然地由此而生長出來。?
世界上任何珍寶都無法與學問相媲美,而沒有一種學問像法律學問那樣對君王與臣民同等對待。看看那些在你前面生活過的法律先哲,你絕不會發現他們在法律學問方面有什么超人之處,他們只是從誠實、嚴肅和正直那里汲取了自己所需的養份。
堅韌不拔是成功的右手,堅持不懈是她的左手。
哈佛法學院的門口的話:這里只歡迎那些能夠吃苦并且具有最大限度的堅韌、自信和忠誠的人。那些帶有失敗和消極精神的人和意志不堅者請勿入內。
記憶不是原封不動的機械復制,而是一種精神能力,它能在律師需要的時候幫助他在適當的位置上發現他所需要的知識,而這種能力作為細致深入的研究結果,只有通過體系、秩序和分類才能培養和獲得。
滲透到人們心靈的最深層,于那里發現人們行為的淵源,揭示出他們真正的動機,從似乎公正的外表上扯下其偽裝并揭露此之下的真實本性——這一切都是律師的責任。律師必須無謂而忠實的履行這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