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美國最高法院同意全國范圍內允許同性婚姻,同性者奔走相告這一歷史性的時刻。畢竟,世界上已經有一二十個國家和地區支持了,現在美國也支持,似乎勝利的曙光將屬于每位同性者。甚至有些人將這與幾十年前解除種族隔離相提并論。
但我覺得,這真的是進步么?
首先我要問得是,為什么要同性婚姻?
無非是要爭取同性者在一起的權利。這種婚姻的權力包括:
(1)財產共享權
(2)贍養老人和扶養子女的義務
那么一定要通過同性婚姻帶來平等么?
很多同性者無非想通過法律的認可保障權利,并繼而達到道德上的理解,但我們的道德和自然規律可能是永遠無法達到這種絕對的平等的。
試想,歧視你異性配偶沒教養都很正常,你如何禁止別人歧視你的伴侶是同性。所以,不在法律上侵害其權利(如就業權、財產繼承權)已是相當的寬容。
所以,同性在一起有必要以婚姻的形式么?
起碼,我覺得這是對自然婚姻的褻瀆。
我個人比較支持德國的做法,即同性者在一起以另外一種形式,而不是婚姻的形式。毫不客氣的說,以婚姻的形式確定同性關系,是對現有異性婚姻者的侵權。
而且,同性者的孩子怎么辦?
領養的孩子在這樣的同性雙親教育下,真的能讓其自主培養性取向,真的能在同學的眼光中正常成長么?
再次,和狗結婚允不允許?
現在國外已經有人提出要求,要和自己的愛犬結婚,要和桌子結婚,婚姻的本質是為了保障家庭穩固的延續。同性者、愛狗者,都非得用婚姻的形式來強調自身的自主選擇權,有必要么?
還有,我們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沒有雜念么?
在全民娛樂,娛樂至死的年代,博眼球、標看點始終是大家喜聞樂見的,我們支持同性婚姻,有多少是同情的成分,多少是趕時髦,多少是為了拉選票。
好比股市,在大漲的時候預警者的聲音總會被淹沒,大跌的時候樂觀的看點又容易被攻擊。
總之,我贊成同性者生活在一起,可以保障其就業權、財產共享權,但是不要領養孩子,不要以婚姻這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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