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下,共享用工,分享人力,姑且不論是否屬于勞動關系,但必然需要提供勞動。而勞動提供過程中,意外不可避免,給他人造成傷害不可避免,因工作受傷不可避免。當這些都不可避免時,該話題的探討就不可避免。
共享用工,筆者寫過了法律關系的思考、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的實現方式、成本與支付迷霧、以及共享用工需要什么樣的勞動法支撐。(具體內容關注微信公眾號:白話勞動法;關注私人微信:bai3653)在此基礎上,還需要一個話題,才能實現共享用工的企業或人力資源公司落地的“閉環”,即共享用工的意外、侵權、工傷權責劃分。
本期推文探討話題如下:
▼共享用工“受傷”,原單位算什么?服務單位算什么?
▼共享用工VS全日制用工“工傷”待遇有何差異化?
▼共享用工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傷害,誰賠?
▼共享用工“派遣”或“外包”載體不同,責任有何差異?
▼共享用工“單工傷”VS“商保”模式的弊端?
- Ⅰ -
共享用工“受傷”,原單位算什么?服務單位算什么?
關于共享用工的系列推文中,筆者將其與共享經濟用工予以區分,因此,共享用工必然是以勞動關系為基礎,兩家以上企業共用。其表現形式為:全日制+非全日制;全日制+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等。有全職工作的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兼職,則屬于共享用工的主要表現方式。職工在兼職期間因工受傷,屬于工傷,服務單位要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責任。
但是,其兼職期間因工受傷直接影響原單位的工作。原單位是按照“病假”處理或按照“違紀”處理呢?若按“病假”處理對原單位不公平,若按“違紀處理”,從《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的角度看,屬于“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在法律上不構成障礙。
從這個視角看,原單位從管理上禁止員工業余時間兼職有合理之處,共享用工直接由企業與員工進行匹配,在員工受傷下存在兩難之處。因此,共享用工必須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間接實現,居種調配,才能符合本質。
- Ⅱ -
共享用工VS全日制用工“工傷”待遇有何差異化?
從“使用”的角度出發,共享用工屬于按需用工,按需付費;共享用工最大的特點有兩點;1、“工資收入”的多單位來源;全日制用工“工資收入”本單位來源;2、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或兼職特點、隨時無條件不用;全日制用工有期限,全日制用。當共享用工出現工傷時,使用方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是否存在停工留薪期?是否可以終止共享用工關系?
在使用方無法為共享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時,員工主張“誤工費”VS“停工留薪期工資”?員工主張“解雇保護”VS“三筆一次性賠償金”?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說法,筆者認為也許就是一個利益選擇的問題,那個合適選擇那個。
從這個視角看,共享用工必須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實現,由人力資源公司作為唯一雇主,各企業作為不同的使用方,按需使用,才能實現員工、企業、第三方的利益平衡。
- Ⅲ -
共享用工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傷害,誰賠?
共享用工是用工的一種方式,必然涉及到提供勞動的過程,在提供勞動的過程中,給第三方造成損害,是需要雇主或服務單位來承擔責任的。在這一點上司法實踐沒有任何爭議,若討論滴滴專車司機與滴滴平臺之間是否是勞動關系,順豐快遞小哥與順豐之間是否是勞動關系或許有爭議。但是,無論是專車司機,還是快遞小哥,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的,滴滴與順豐做為雇主或服務單位,必須對第三方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共享用工,在考慮個人的用工風險時,還需要考慮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害賠償風險。
- Ⅳ -
共享用工“派遣”或“外包”載體不同,責任有何差異?
共享用工必須通過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來實現,但共享用工不是產品,而是一種服務方式,因此,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可以通過“派遣”或“外包”的方式與企業進行合作。兩種合作“載體”的不同,責任也不同。
以“派遣”為載體進行合作,受到勞務派遣政策的規制,即崗位+比例受限,出現工傷,責任看人力公司與企業的約定,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由企業直接承擔責任。
以“外包”為載體進行合作,不受勞務派遣政策的規制,沒有崗位或比例限制;出現工傷,責任由第三方人力公司獨自承擔;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由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承擔。
因此,從企業角度看共享用工以外包為載體將會是趨勢,對于人力資源公司在共享用工種必須產生“剝削”,即員工每小時的工作都能為人力公司帶來收益。在此情形下,承擔相關責任是應該的;若沒有“剝削空間”,單純承擔責任,那屬于“空談”。
- Ⅴ -
共享用工“單工傷”VS“商保”模式的弊端?
共享用工必須進行風險防范,而現行的單工傷模式或商保模式,均不是可持續的模式。單工傷或商保模式均無法有效解決出現較嚴重工傷的賠付問題。且“單工傷”或“商保”本身的可持續性就存在問題,具體找機會再說。(可持續關注:白話勞動法)
從風險防范角度出發,由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按照全日制雇傭的模式,繳納五險一金,由員工在兩家以上企業提供服務,這是最佳模式,也是風險較低模式,或者由人力資源公司給個人購買單工傷+商保,商保+商保組合的風險承擔模式,也是一種選擇。或者人力資源公司建立補充風險池,從“剝削”利益中拿出一部分,作為“風險防范”。言外之意,在無法繳納五險的情形下,無論是單工傷或單商業保險均無法實現風險防范。
從這個角度看,共享用工的單價成本一定高于企業的自雇成本,但總體成本低于企業的自雇成本。(筆者在《共享用工(三):成本與支付迷霧》一文中有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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