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說完保監會監管的3.1市場行為,現在接上
3.2 治理監管
保監發〔2015〕112號《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除了保險公司自評,中國保監會從依法合規、組織架構、運行控制、考核激勵、監督評價進行評價,分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評分等級被定為重點關注和不合格的,
涉及以下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限期整改。
3.提交改善計劃;
4.現場檢查;
5.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6.依法采取整頓、接管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3.3償付能力監管
這是保監會監管最為核心的一項指標,償二代標準更是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現行的標準。自2016年1季度起,保險公司每季度要向保監會報送償二代報告,規定要求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一百零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
四、服務評價監管
保監發〔2015〕75號《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試行)》,這項指標和消費者息息相關,是評價保險公司從銷售、承包到最后理賠、投訴的整個服務評價,特別是保監會接收的消費者就理賠和銷售相關糾紛的數據統計,評級分為A、B、C、D四大類.
以個人角度看,這項指標僅供參考,目前整個評價采用一刀切的模式有待商榷,如保障類保險和理財類保險的理賠糾紛是兩個等級的,其次,糾紛總投訴數量前幾名的保險公司,在按保單數和保費的平均后,造成投訴最多的保險公司還是在A級,這點需要了解.
五、保險公司萬一破產呢?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0號: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對保險公司開展的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前文3.3提到的償付能力指標會直接體現,償付能力低于100%時,也就是資不抵債,
有哪些應對的辦法:
5.1 保險公司自救: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的有如下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PS:前文說到,保險牌照具有稀缺性,當出現這類危機時,其他大佬都想搶占這一市場,想要入股的股東不要太多
5.2 保監會接管:
主要是跟進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以上措施有沒有如實完成,并將償付能力恢復到100%水平,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5.3 新保險公司接手
要是自救不行呢?
根據保險法說明,萬一保險公司破產,消費者的保單合同,只不過是換了一家保險公司來經管,要么協商轉給一家保險公司或是保監會指定轉讓一家保險公司,不會有任何影響
第八十九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PS:圖文里面的資金提取,其中保證金、公積金都會用來保險公司破產時的清算補償
5.4 保險保障基金---終極BOSS
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0.05%-0.8%會上交給保險保障基金,該基金是由保監會、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的,就是避免保險公司如果真的破產了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所以,在一家保險公司發生破產危機時,保險保障基金都會提供救助
截至2017年,保險保障基金規模已達到1043億元,
第一百條 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