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是證據的一種,這是我們不用去圖書館或者上網便能得到的證據。我們把我這種經歷攜入我們的大腦。為此,它往往會產生比其他證據更大的影響。我們所遇到的特別的人,我們所處的環境,以及發生在我們身上的事情,似乎更多的是比我們僅僅聽到或讀到的東西更有意義,更真實。我們對我們的經歷很有自信。不幸的是,這種自信可能導致我們某些特定事件上附加更大的意義和普遍性。如果有一次我們在紐約城的出租車上開車,我們或許會認為我們對紐約出租車司機是熟悉的。如果我們有一個朝鮮朋友,我們或許會認為我們知道朝鮮人的大致情況或者甚至是亞洲人的情況。然而,他使我們需要超過一個或者一些例子去支持一個普遍廣泛的例證;正如籠統的概括,甚至一打也不夠。
對個人經歷做一個評價——你自己或者其他人——詢問,是典型的或者特殊的事件嗎?他們在數量上和種類上是否有足夠的支持結論呢?要記得一件軼事的生動和生動的品質不能彌補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