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繼承可能存在如下困難:
1、找不到人;
2、找不到財產;
3、找不到材料;
4、找不到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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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老病死,自然規律,死亡,是我們唯一可以確定的法律事件,可是,由于我們中國人從骨子里就忌諱談論疾病和死亡,因此也導致死亡發生后親戚為爭產而反目,財富,是一把照妖鏡,千萬不要用金錢去檢驗人性,事前的未雨綢繆遠優于事后的救濟……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保險金的繼承是以保險金歸屬于指定受益人為前提,并不是所有保險產品都可以節稅避債,沒有哪一個國家或者哪一部法律會助紂為虐。
法律只保護警醒之人,保險的第一角色一定是保障,但是債務隔離作用也是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獨特優勢。要發揮保險的隔離功能,應在購買保險時指定受益人,將保險金與資產、遺產相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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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傳承中的優勢如下:
1、不會因婚姻而發生財產的混同,可以有效防止子女因婚變而導致財產被分割。
2、保險利益給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為保險是通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合同實現的財產分配方式,是一種隱性的財產分配方式,簽訂保險合同的當時對于受益人來說并沒有實際獲得資產。
3、人壽保險金可以有效避開冗長而復雜的遺產繼承法律程序。通過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簡單而有效地明確保險金的歸屬,避免冗長而繁雜的訴訟。
4、保險人在一定程度上充當遺囑執行人或信托受托人的角色,保險具有類似信托的功能,幫助投保人實現財產的分配。
5、保險金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合理地規避債務的追償和稅務的征收,詳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草案》第五條,《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和《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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