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誠〈孟子〉學習筆記426,10-4-4,萬章章句4-4》
【曰:"今之諸侯取之于民也,猶御也。茍善其禮際矣,斯君子受之,敢問何說也?"
曰:"子以為有王者作,將比今之諸侯而誅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誅之乎?夫謂非其有而取之者盜也,充類至義之盡也。"】
今天是丁酉年己酉月甲辰日,七月廿四,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
上一節,孟子講解對待御人的禮物原則,同樣干脆,他把這件事直接提到前一個環節,不等見禮,直接處死,不僅禮物見不到,就連教育改造都不用,就有這么干脆。
這一節,萬章接著對待御人"不教而誅"原則問下去:當今的這些諸侯,橫征暴斂,剝削百姓供自己享受,就跟強盜們在人煙稀少的曠野上干出殺人越貨的行徑一樣,現在,這些諸侯也按照您說的兩條標準送禮,卻為何又可以收下呢?
哪兩條標準呢?交之以道,接之以禮。交之以道是指婚、喪、遠行、周濟、救急等民俗,接之以禮是指態度恭敬,言辭懇切。文言文之美,從這里體現出來了,"交之以道,接之以禮",一句話就把這些民俗和行為狀態概括呈現,精煉而美,易記易立。
孟子說,你說諸侯就是強盜不對。諸侯的做法固然有許多不義,但把他們等同于強盜,則又過頭了。
為什么呢?孟子說,如果"有王者作",現在有一位圣王出現,你認為他會連現在的諸侯都處死嗎?"將比今之諸侯而誅之乎?""比"字解為"連"字,包含的意思。還是先教育,仍不改正的才處死呢?當然是"教而不改者誅",這就跟處死強盜的"不待教而誅"完全不同了。
處理諸侯與處理強盜原則完全不同。
如果凡是取得不屬于自己財務的行為統統定義為強盜,這是把"搶劫"的含義范圍擴充推廣到了極致。如果按照這樣的定義,那要連草籽兒都不取才符合要求,如果是這樣,那么,稍有一些不合適的情況就要被定為強盜了。雖然諸侯的貪婪足以稱之為民賊,但民賊并不就是強盜。
等號不是隨便劃的。性質不同。
第一,道德原則不能無限擴充。"應當"是一種值得追求的理想,但不能用來作為教條的道德準則。
第二,按現代政治學概念來說,這屬于政權合法性問題,當權者的行為錯誤和強盜的殺人越貨,首先不是程度問題,而是性質不同。針對同一現象的不同性質,處置原則完全不同。
諸侯不是強監,那么,諸侯的饋贈當然不同于強盜的禮金了。君子當然要遵照"卻之不恭"原則處理。
收下。
【學習參考書目】
《四書章句集注》朱熹著
《張居正講解<孟子>》張居正著
《資治通鑒直解》張居正著
《讀四書大全說》王夫之著
《孟子正義》焦循著
《孟子與萬章》南懷瑾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