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概述
勞動爭議糾紛的主要特點:
(一)仲裁的前置性
(二)特殊性,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訴什么,審什么”,勞動爭議法院全面審理,當事人在仲裁申請中提出的請求和主張對訴訟而言仍要審理。
(三)主體實質上的不平等性
勞動爭議的主要類型
1.勞動關系的確認
工傷認定,需要先確定存在勞動關系,另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要求賠償款項時,一般會附帶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的訂立
主要是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或者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無效條款或可撤銷條款的處理,因欺詐,脅迫導致合同無效后的處理。
3.勞動合同的履行
工資標準的確定、調整及是否足額支付,工作崗位的調整、地點變化及任務調整。
4.勞動關系的解除與終止
經濟補償金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支付、繼續履行的處理及
5.競業限制及服務期糾紛
有效要件、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期限的長短以及違約責任的認定;
能夠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及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的處理。
6.社會保險待遇
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
未繳納養老保險的賠償、未繳納失業保險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農民)或無法領取失業金損失(市民)糾紛、工傷待遇賠付、未繳納醫療保險報銷及生育費用報銷。
7.工資、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權利的保障
加班事實的認定及加班工資賠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支付、病假工資的支付條件及生活費的支付條件、提成、獎金。
8.勞務派遣及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時連帶責任判斷;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十七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和福利待遇糾紛。
解決途徑及特點
一、勞動爭議訴前調解
協商–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
調解組織調解,基礎調解組織,可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對于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約定期內不履行,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用人單位異議而終結督促程序的,可以持調解協議直接訴訟,不再需要仲裁前置。
二、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一裁終局案件: 一裁終局(47條的一裁終局,針對單位,而勞動者不服,可以15日內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47條,可30日內申請撤銷裁決情形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 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 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
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 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裁終局案件,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訴訟,用人單位不服的不得訴訟,但是裁決存在規定的幾種情況,可以30日內向中院申請撤銷;中院撤銷后15日內,方可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法院訴訟。
一裁終局之外的案件,可收到裁決書之日15日內,訴訟–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
發生效力的支付令、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判決書,拒絕履行的,對方可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刑事追訴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勞動報酬:工資、獎金、津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支付的工資等。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逃跑、藏匿;隱匿、銷毀或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于勞動報酬有關的材料;
數額巨大:
拒不支付1名或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2萬以上;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報酬且累計3萬-10萬以上。
經人力資源社保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責令支付后,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造成嚴重后果的認定: 基本生活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失學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其他嚴重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仲裁概述
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1.程序原因不予受理申請受理后,撤回申請后相同理由申請仲裁,不予受理;撤回申請后,向法院訴訟,不視為已經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也不受理;但是撤回再次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不受理通知后,法院可以受理;
受理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同意中途退庭,按照自動撤回申請,又相同事由申請仲裁,不予受理。但是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法院可以受理;
簽收調解書,又提仲裁申請或訴訟,不受理。
2.不屬于實體受案范圍而不受理要求補交五險一金的,不受理;
僅主張賠償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損失,不主張醫療保險待遇損失的,不受理;
已經辦理社保,因繳費基數、年限爭議;
已經辦理社保,因欠繳或拒繳社保爭議;
未辦理養老保險且無法補辦,主張賠償損失時未達到退休年齡,除有特殊政策外,因無法核算損失數額,不予受理,應當待其退休年齡到后再主張;
以單位欠繳社保為由要求賠償退休金減少的損失的,不受理;
請求社保機構發放社保金的糾紛,不受理;
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不受理;
要求補建檔案的,不受理;
主張單位丟失其除檔案外的其他協議文件,要求賠償,不受理;
辦理退休手續爭議;
要求確認退休者效力;
未經工傷認定即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要求確認特殊工種的;
要求確認工資基數的;
要求支付供暖費的;
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異議;
與家政服務人員間糾紛;
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間糾紛;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員糾紛。
仲裁庭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不同意見記入筆錄,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按照首席仲裁員意見。
裁決書: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權利和日期,仲裁員簽名,加蓋公章,不用意見的仲裁員,可簽名,可不簽名。
對文字,計算錯誤或已裁決但遺漏事項,及時補正。
仲裁調解書,仲裁庭調解的,仲裁員簽名,蓋章,雙方簽收后生效。
調解不成或反悔的,及時裁決。可以先裁決部分,達成調解的,可先出調解書。
一裁終局不超最低工資12個月
調解仲裁法47條,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12個月的金額,以及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方面的爭議,為終局裁決。每項均不超最低工資12個月
解釋三13,如果裁決涉及數項,每項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對終局裁決,勞動者可15日內訴訟,用人單位對一些情形,可向中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后再向基層法院訴訟。適用法律錯誤;
無管轄權;
違反法定程序;
根據的證據偽造的;
對方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是否一裁終局有爭議的,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未載明為終局或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服向基層法院起訴,區分:審查認為非終局裁決的,受理;
審查認為終局裁決的,不受理,告知收到不受理裁定書30日內向中院申請撤銷;
已受理的,駁回起訴。
審理期限一般45日審結,需要延期,仲裁委主任批準,延期不超過15日,逾期可以向法院訴訟。
排除一下情況:移送管轄;
正在送達或延誤的;
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
等待開庭的;
鑒定程序或委托調查取證;
其他事由。
增加訴訟請求向法院訴訟時的請求與仲裁的請求不一致,增加的法院審查,如果不可分,應當合并審理;如果獨立爭議,告知仲裁。
不可分性:如請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向法院訴訟要求支付濰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可分,可以合并;
仲裁遺漏必須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追加,應當承擔責任的,一并處理,無須重新仲裁。雙方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訴,先起訴的為原告,一并裁決;向不同法院起訴,移送給先受理的。
關于社保問題
如果已經辦理了社保,就欠費等爭議,屬于行政管理范疇,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法院不受理。
法院能受理的關于社保的;解除勞動關系后,轉移手續爭議;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
未辦理社保,不能補辦,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的。
勞動者死亡后,繼承人訴訟權限問題財產性質的權利,可繼承的遺產范圍,對人身專屬性,則不可繼承。
用人單位訴訟地位分支機構是否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等級證書,取得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作為適格的訴訟當事人。
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吊銷、期滿仍營業,將用人單位和出資人作為共同當事人;
未辦理執照或吊銷、期滿仍營業,掛靠形式經營,還應當將出借營業執照的一方作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