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關注的個稅法修改決定草案已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并確定。本次稅改不僅涉及個稅免征額的調整,還增加了諸如孩子學費、繼續教育、重大疾病、購房貸款、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內容,并首次提出“綜合征收”的概念。
本次稅收改革的主要亮點絕不僅僅在于5000元的起征點,更重要的是確立了新的稅制體制,改革的主要亮點在于“非居民” +“小綜合”+“多扣除”。雖然實施細則還未明細,但仍有眾多問題值得大家思考。
那么針對臺商,此次個稅改革注意事項及需要提前準備的呢?
一、個稅改革
1、2018.10.1:對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統一按照5000元/月執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計算應納稅額。對納稅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按照稅法修改前規定執行。
備注:10月份發放的工資可以按照3500納稅,也可以按照5000納稅,需要自己手動選擇月份(進入系統后,默認的是9月,可以改成10月)(選9月按照3500,選10月按照5000),如果選擇10月,則相當于公司9月份沒有申報個稅,但公司并無風險,對個人會產生9月份個稅斷繳的事實,影響個別人購房。選9月,個人稅負高一些,所以,最終還是看公司自己選擇按照多少納稅,為了不給大家造成個稅斷繳的影響,我們10月份發放的9月份工資按照3500納稅(個人多交一點稅,但保證不斷繳),11月份發放10月份工資時開始按照5000起征。
2、2019.1.1:2018年12月31日之前發放,可以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并且不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在2019年1月1日之后發放,不能除以12分攤到各個月份分別計算稅率,應計入2019年度綜合所得合并納稅。
3、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應在次年3.1-6.30前匯算清繳
4、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新標準
① 強化稅收管轄權,借鑒國際慣例,將居住滿 1 年調整為 183 天,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② 183 天按照護照、來往港澳通行證、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所載時間判定。
③ 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 30 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 90 日的離境。(《原條例》第三條)
④ 擴大了 CRS 涉稅信息交換范圍,有助于中國稅務當局掌握高凈值人士財產信息
5、個人所得稅擴大 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合理應用地。
6、經營所得(包含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7、個人所得稅法增加反避稅條款的注意事項:
? ?新個稅法中的反避稅條款
舊:
新: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8、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征稅問題?
外籍個人則一直沿用了1994年財稅字【1994】20號文《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即“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其中并未針對外籍個人進行特別規定,外籍個人的股息紅利稅收優惠取消的可能性很大。【2013】6號文時就已見端倪,2013年《國務院批準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曾要求:“加強個人所得稅調節。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二、對員工個人的影響
案例一
臺籍個人陳先生由2019年8月1日開始被派往大陸工作,每月薪資架構包括:工資¥35,000+住房補貼¥10,000(實報實銷);另每月繳納社保¥2,000。
稅改前
每月應稅收入:¥33,000(外籍人員
之基本減除額為¥4,800,另應稅收入不包括實報實銷住房補貼,并可扣除社保費)
每月個人所得稅:¥6,045
稅改后
若該年在大陸居住少于183天,按非居民方式課稅
每月應稅收入:¥45,000(非居民無附加扣除項目之適用, 租金支出及社保費等均不能扣除)
每月個人所得稅:¥7,590
個人所得稅負每月增加1,545元,增幅高達25.6%
在個人所得稅修法后,額外扣除項目僅適用于居民個人,以往對外籍人員的免稅補貼若均改為統一的額外扣除項目,對非居民個人稅負影響極大。
對于非常駐的外派人員(包含年度中途任職或離職),尤需及早分析其稅負影響,以利籌劃。
案例二
臺籍 張 女 士 于? 臺? 灣? 總? 部? 及? 大? 陸? 子? 公? 司? 同? 時? 任? 職 ; 臺灣總部每月支付薪金為¥35,000, 大陸子公司每月支付薪金
¥10,000,張女士全年平均有2/3時間在大陸。
稅改前
依境內外所得合計計算稅負:¥9,305
每月應納稅額( 對無住所個人之境外實際工作時間不予課稅) :
¥9,305×2/3 =¥6,203
稅改后
該年在大陸居住滿183天,按居民個人方式課稅 每月應稅收入: ¥45,000 ?¥5,000 =¥40,000 每月個人所得稅:¥7,590
個人所得稅負每月增加1,387元,增幅高達22.4%?
No! 還要看臺灣綜所稅報稅情況。
對兩地支薪的人員,如該年有離境超過30日或累計超過90日,并確實于兩地均有實際工作,原規定下可排除境外工作天數之收入。計算稅? 款時應將兩地所領支薪加總,再按在大陸之工作天數分攤計算最終應? 繳稅款,而非僅申報大陸公司支付之收入。
新法定義每年居住滿183天便符合稅收居民(目前尚未公布是否仍有五年寬限期之適用),落入全球課稅網絡,故員工之海外所得的情況亦? 需考慮。
最終稅負影響,需結合臺灣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狀況,才能進行確切分析以因應。
三、對公司的影響
1、對于自行負稅的員工而言,其個人稅務成本變動將會影響其實質待遇,對于由公司負擔個人稅費的員工,稅負影響則直接反映在公司成本。故此,員工所得稅籌劃非但涉及公司人事成本及員工個人福利,更是公司欖才及持續提升競爭力之關鍵所在
2、對公司而言,并非僅僅考慮個別員工的稅務影響,而是需要從現有情況及各調整方案對于所有受影響員工的角度出發,結合公司的運營策略及發展方針等多項因素,綜合評估因應方案。
3、外派員工部分薪資若仍賬列臺灣公司,臺灣國稅局可能剔除公司薪資、勞健保與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甚或按前述成本轉移定價精神加認列收入,形成雙重課稅。大陸公司也涉及扣繳不實與社會保險低報議題
4、在采取因應措施時,為達成一致性的方向,需要平衡公司各部門、團隊、層級、職能以致業務單位等各方面的需求和意見,并經過大量的溝通、磨合才能得以順利落實。
臺干常見的兩地支薪安排法令修訂前后面面觀
案例
臺籍劉女士被派往大陸任職(全部工作時間均在大陸),每月總薪金¥25,000;當中臺灣總部支付薪金¥15,000,大陸子公司支付薪金¥10,000。
常見稅務申報問題
個人僅向大陸稅局申報¥10,000 ,而非申報全部收入¥25,000
個人僅向臺灣稅局申報¥15,000 ,而非申報全部收入¥25,000
臺灣總部認列薪資費用¥15,000 被剔除,甚或需加計認列收入
備注:依目前相關法令,臺商于大陸未設有分公司或辦事處下,派員至大陸子公司提供勞務,屬出差性質,相應在大陸繳納之個人所得稅不能自臺灣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常見錯誤申報方式正確方式
早期因勞健保或其他因素等考慮所做之支薪安排,隨著
CRS環境及中國稽查體系與工具變化,過去兩地不合規 的稅務風險系數,個人及公司均應再重新評估。
案例
臺籍劉女士被派往大陸任職(全部工作時間均在大陸),每月總薪金¥25,000;當中臺灣總部支付薪金¥15,000,大陸子公司支付薪金¥10,000。
正確申報方式
個人向大陸稅局申報全數收入¥25,000
個人向臺灣稅局申報臺灣及大陸地區收入總數¥25,000 ,再扣抵大陸地區所得之相應稅款
臺灣總部認列薪資費用¥15,000 仍被剔除,甚或需加計認列收入
下降¥1455
此次修法下調了薪資階層的個人稅負,但兩地支薪安排 仍將繼續面對員工被重復課稅的問題,對公司而言,亦要繼續面對相關費用被剔除,甚至被要求在臺灣加計認? 列收入、或者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的風險。
假設在修法后,將劉女士的薪資¥25,000全部改為在大陸發放。
個人:全數工資均為大陸聘雇所得(而非臺灣總部),故無衍生重復課稅問題,且在大陸所繳稅款限額內可扣抵
公司:聘雇安排與經濟實質一致,薪資費用全數認列于大陸公司并在當地作稅務扣除,消弭總部在臺灣加計收入,或因加計收入而在大陸構成常設機構之風險
其他成本:除稅負計算外,當地發放薪資衍生其他如社保等額外成本亦應一并考慮
將員工改為當地聘雇,雖可解決員工的雙重課稅問題,亦為公司帶來成本扣除的稅務效益。然隨人事調整,勢必影響兩地公司功能定位,緊接著的移轉訂價利潤配置問題如何相互匹配?員工在臺灣的勞健保問題如何平衡?
新的稅務環境要有新的決策!
及早準備,取得雇傭雙方最大效益
第一步:評估具體的稅務影響
因應雇員不同的雇用安排、薪資架構、支出項目以至其他海外所得等情況,評估修法前后之影響,當中需共同考慮兩地之稅務情況。
第二步: 分析應對策略
完成上述稅務評估后,結合公司之人力資源方針及各項內部考慮,分析相應的應對方案,包括制定相關的管理流 程,以及可能需要進行的調整及落實方案。
第三步: 有效落實因對策略及流程改變
隨著整個申報流程均將重大改變,除了標準化的內部手冊及流程說明外,亦需大量的內部溝通、培訓及適時支持,? 方能在新制下順利過渡并兼顧稅務效益。
【參考文獻(KPMG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臺商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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