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如今房地產開發所追求的“戶型合理”、“空間利用率”所不同的是,很多城市中的老宅都是帶有院落、空地的,由于這類空地常常不被計算成“建筑面積”,在征地拆遷中所獲得的補償也常常少的可憐。
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拆遷很可能是這輩子唯一“改善生活”的機會了,如果沒能好好把握,比不拆了更令人難過。那么拆遷中的院落是如何補償的呢?
院落也是不動產
拆遷中拆的是房屋,但補償內容其實是“不動產”。房屋是最常見的不動產,而與房屋相搭配的院落、水池等,一切附著在土地上的構筑物包括土地本身,都屬于不動產。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按照《物權法》所確立的房地一體原則,大家對于房屋所享有的權利是及于土地使用權的,只要是房屋合法便自然則享受了相應的土地權利。
另外在《物權法》實施后的拆遷,還特別涉及到出讓金返還的問題。除非極少數軍事、政治等用地,國有建設用地的取得方式基本都是出讓。比如國家將土地賣給房地產開發商后,住宅用途的建設用地已經繳足了70年的出讓金,這部分費用也間接的由房屋購買者來承擔,如果今后發生拆遷,房屋補償和出讓金的返還是兩筆分開計算的錢。
最高法明確:院落按市場價補償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中明確提出: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后迄今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按照征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該回復就是在告訴大家,在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可以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市場價值的補償,而這些主張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拆遷過程中,若有關部門拒絕給予我們院落、空地的合理補償,就屬嚴重侵害百姓利益的行為,我們應當大膽爭取!
農村拆遷亦應借鑒
城市中的院落可能還算少數,但在農村卻是一個普遍現象,農村的院落是否補償呢?答案是肯定的!農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即便不蓋房屋,在如今的政策下也是有償退出,國家已經承認了宅基地的財富屬性,那么農民在拆遷中的這一損失,肯定也是應當補償的!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也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
現實中,有不少村民的院落沒有按照國家政策進行合理的補償,律師在此也希望國家能繼續完善法律,擴大集體土地院落按照市場價值補償的范圍,進一步保障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