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俗稱“貪官”,通常具有較高文化素質、較強的應變能力和反偵查能力,在接受調查時常會有意運用某些手法來影響偵查人員的心理,引誘偵查人員用下意識的情緒反應來代替合理的判斷和謹慎的思考。如果偵查人員在訊問中任憑自己的態度和信念被嫌疑人所影響,由于法定訊問時間有限,很容易影響案件的偵查。
多年來,吳江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中,發現四種看似是正常辯解,實際上并沒有為自己的結論提供合理依據。在本該提供理由的地方,嫌疑人卻通過在自己的回答與所提問題之間建立情感或心理上的聯系,為結論提供偽裝的支持,如果偵查人員誤信了這些詭辯,無形中就落入了嫌疑人設計好的圈套。
一是釋放“煙霧彈”。對于諸如利益相關人的身份、受賄時間、地點等要害問題,有些嫌疑人會選擇避實就虛,用些無關緊要的言語搪塞,企圖把偵查人員的注意力從指控上引開,或者是不斷堆砌問題,嘮嘮叨叨半天,試圖把問題極度復雜化,拖延寶貴的訊問時間并使最初的問題迷失。如,偵查人員問:“你把收某某錢的事談談清楚。”嫌疑人虛晃一槍答道:“我在單位是有口皆碑的,我分管下的部門每年在考核中都位于前列,尤其是今年,在工作量大增的情況下還超額完成了指標……”遇到此類情況時,偵查人員必須立即把訊問拉回到正題上來,打破嫌疑人的如意算盤。
二是制造“假想敵”。為對抗訊問,有些嫌疑人會刻意對問題以歪曲、夸大等方式曲解,使被駁斥的不是偵查人員的真實用意,而是一種更容易拒絕的立場。如,偵查人員問:“你怎么會在某月某日某時跟某某打了將近30分鐘的電話?”“什么?打電話怎么了?難道我連打電話的權利都沒有嗎?”顯然,嫌疑人故意歪曲了偵查人員的問題,篡改了偵查人員的本意,使這個敏感提問看起來明顯不合理,甚至很荒唐,以達到不回答的目的。
三是減少“備選項”。面對偵查人員的提問,在明顯還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時,有些嫌疑人卻局限于個別選項。特別是有的嫌疑人為了讓偵查人員相信其解釋,不僅會無視其他可能,甚至還會夸大、歪曲其他可能性,只留下自己給出的“合理”選項。如,嫌疑人:“讓某某公司中標是完全符合要求的。”偵查人員:“為什么?”“為什么?作為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要不讓投標價最低的公司中標就是我的失職!”回答中,嫌疑人辯稱要么讓投標價最低的公司中標,要么自己失職,因為要履行職責,所以必須要讓投標價最低的公司中標。但是,只有在讓最低價公司中標是不失職外的唯一選項時,這種辯解才成立,可事實并非如此,顯然還可能存在著不向相關公司透露標底,不私下接觸相關公司人員等情形。
四是原地“繞圈子”。面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的嫌疑人雖不直接否認也不閉口不談,但實質上只是在簡單的重述要求其回答的問題,最后說了半天等于沒說。如,“某某為什么要送你這筆錢?”“他堅持要給,我就拿了。”“為什么要多付給某某公司這些款項?”“因為他們的工程量增加了。”類似這些辯解,嫌疑人講的再多也只是在不停地圍著問題打轉,沒有直接針對提問深入解釋,所以毫無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