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比當事人更需要冷靜的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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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某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中,限定這對打算離婚的夫妻三個月內不準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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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這種人生大事,到底誰說了算?法院操著居委會大媽的心,痛心疾首的勸合不勸離。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家和萬事興”這些溫情脈脈的語言來自法院的正式文件,讓我們大吃一驚,法院那高冷理性的光環瞬間即逝,平添些許生活氣息。

看到這新聞的瞬間,我內心深處還感動不已,法院竟如此人性化,關心那些風雨飄渺的家庭。其實早在2010年,一位政協委員聯同著名婚戀網站百合網做出《建立離婚冷靜期,培養婚姻咨詢師》的提案,建議建立離婚冷靜期挽救婚姻。

去年,上海市某法院作為離婚冷靜期試點法院,規定每一起案件“冷靜期”期限為45天。在征得準備離婚夫妻的同意下,進行“冷靜期”疏導。

為了做好工作,法官們不僅要懂法,還自學心理學,其中有6名法院工作人員通考試獲得心理咨詢師資格,而且借助高校資源在法院內部共建了心理咨詢教學基地,華東師大每年派3名心理咨詢師生來法院,參與對離婚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法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化解矛盾,也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從2016年6月至10月的4個月期間,在已進入“冷靜期”的67起離婚案件中,挽回了27起瀕臨破碎的婚姻家庭,冷靜處理的成功率約為40%。

在我們為這些數據拍手稱快時,不免心存疑慮。首先,法院設置冷靜期是否有法律依據。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法定的6個月冷靜期,就是判決不離婚的原告,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起訴不予受理。意思是說,妻子起訴離婚,法院不讓離,除非丈夫變成武瘋子拿刀殺她,或者脾氣變得急躁,一言不合就動粗,有嚴重暴力傾向。那法院還是允許妻子不用等六個月后第二次起訴離婚,否則離不離婚倒是小事,命丟了就game over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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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既沒有法律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支持離婚冷靜期這個說法,在民眾私生活領域,法不禁止即自由。**我想要離婚既可以選擇要冷靜期,又可以拒絕冷靜期。這是我的自由。如果強行規定干涉,那法院應該在來個戀愛冷靜期,結婚冷靜期等等,這種奔著愛的名義對你百般呵護,保準讓你以后避免經歷離婚這檔子傷筋動骨的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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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萬一夫妻一方對感情徹底絕望,在婚姻中多待一秒就會痛徹心扉,無法呼吸。法院若強行冷靜,勢必帶來更大的痛苦。帶娃跳樓、投河的爸爸媽媽們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利用冷靜期秘密轉移財產,毀滅出軌、家暴證據,讓婚姻受害者落個人財兩空的下場。如此這般,法院會來承擔責任嗎?

其次,冷靜期多長時間合適?上述法院中,一個是45天,一個是三個月。這些時間的規定有沒有科學的依據?有些破裂的婚姻別說三個月,三年都挽救不來。如果時間過長,造成離婚的時間成本很高。若一年四分之一的時間花在這懸而未決的事情上,工作、學習、育兒就像水中的浮萍,無根基的漂浮。試問,你能靜心干好手頭的每一件事嗎?

最后,如果法院一定要實施離婚冷靜期,請一定配套好相關措施。不是一紙文書就能解決好離婚夫妻的矛盾。就像上海法院那樣,利用社會機構的心理咨詢師來積極疏導離婚夫妻的情緒,定期追蹤回訪。而且有一套完整考核數據作相配套考察,全程有各類數據時時監控案件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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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不然,就像最近的自閉癥少年的死亡一樣,政府懷揣著關愛弱勢群體的美好愿望,準許社會機構托養殘障人士,可惜好心并沒辦成好事,對這些機構缺乏有效監管,導致從今年1月1日到2月18日,49天內由練溪托養中心死者高達20人。

所以,我們不能單純因為法院展現的善意,而忽略整件事應有的效果。就像官員告誡媒體,注意批評官員的尺度一樣,媒體也要注意官員運作權力的尺度,"聽其言必責其用,觀其行必求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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