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們關于普遍原則的知識
在上一章,我們已經看到歸納法原則并不能被經驗所證明,但我們卻毫不遲疑地信仰它。事實上,歸納法原則并不是特例,還有很多別的原則為我們所信仰。我們關于普遍原則的全部知識的實際情形是:
首先,我們認識到這一原則的某種特殊應用,然后我們又認識到這個特殊性是無關緊要的,于是就有一種到處都可以真確地被我們所肯定的普遍性。
在邏輯原則上就很顯然了。羅素舉例說,“如果昨天是15號,那么今天就是16號;而昨天你和她吃飯,在日歷上標明是15號,所以今天是16號”。這其實是以下原則:
如果'這'蘊涵著'那',而'這'是真的,則'那'也是真的。
哲學史上的大爭論之一,就是所謂“經驗主義者”與“理性主義者”兩派之間的爭論。經驗主義者認為,我們的一切知識都是從經驗來的;理性主義者認為,除了我們憑經驗所知道的以外,還有某些我們不是憑經驗而知道的“內在原則”和“內在觀念”。在這一點上,理性主義者顯然是正確的,因為起碼邏輯原則就不能憑經驗證明。
另一方面,這些在邏輯上不依賴于經驗的知識,也還是由經驗所造成的。正是由于在特殊經驗場合中,我們才察覺到由它們關系所體現的普遍原則,又稱先驗的知識。因此,
我們不但承認一切知識是由經驗中得出、被經驗所形成,同時還應該承認有些知識是先驗的,即經驗不能證明它,而僅僅是使我們注意到我們可以無須任何經驗上的證明就能明了的真理。
而在另一點上,經驗主義者卻是正確的:除了依靠經驗的幫助外,我們無法知道有什么東西是存在的。羅素以中國皇帝舉例,雖然我們并未直接經驗,但通過閱讀或別人告知,根據先驗原則我們可以推斷出確實曾存在過中國皇帝。因此,
任何事物只要是直接被我們所認知的,它的存在就是單憑經驗而被認知的;任何事物只要不是直接被認知而能被證明其存在的,那么在證明中就必然既需要有經驗又需要有先驗的原則。
羅素提到,先驗的知識并不單包含邏輯原則,還包括其他方面,例如有關倫理價值的知識、純粹數學的知識等。
我們斷定幸福比悲慘可取,知識比愚昧可取,善意比仇恨可取,等等,這些判斷至少有一部分是先驗的。它們可以從經驗之中得出,但卻不能被經驗所證明。
我們斷定“2+2=4”,并不是由于反復經驗到兩件事情加上另外兩件事情變成四件事情。事實上,我們并不覺得我們對于“2+2=4”的把握,會因為有新事例而增加。一旦我們能使自己從不相干的特殊性中擺脫出來,我們就能判斷“2+2=4”這個普遍原則。
先驗的原則和經驗的概括是不同的。讓我們來考慮一種經驗的概括:“人總是要死的”。首先,根據目前已知的事例,人總是會死;其次,根據生理學依據,人體的有機組織總是要衰亡的。但對于“人總是要死的”這個命題,我們仍然可能抱有些許疑問。而對于“2+2=4”則不然,只要仔細思考,很可能通過一次事例就足以使我們相信這一原則。
這里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從普遍推論到普遍,或從普遍推論到特殊的演繹過程,正像從特殊推論到特殊,或從特殊推論到普遍的歸納過程一樣,有其實際效用。但演繹法是否總是能提供給我們新的知識呢?
對于像“2+2=4”這樣的先驗原則來說,演繹法確實能提供給我們新知識。例如,我們知道“2+2=4”,又知道A和B是兩個人,C和D也是兩個人,那么我們可以得到A、B、C、D總共是4個人。這個新知識并不包含在我們的任何前提中。
對于像“人總有一死”這樣的經驗概括來說,演繹法不一定能提供給我們新知識,往往使用歸納法會更加可取。例如,“人總有一死,蘇格拉底是人,因此他會死”,這種知識是否為新就不確定了。假如我們知道A、B、C、D都已經死了(“人總有一死”這個經驗概括必然包含的前提),那么直接通過A、B、C、D都死這些事例來歸納出蘇格拉底也會死,總是會比迂回通過“人總有一死”更好。因為根據目前所知,蘇格拉底會死的可能性比人總有一死要大(后者蘊含前者)。
因此,我們現在已經明了確實存在所謂的先驗的知識,其中包括邏輯命題、倫理命題和數學命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