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明教授在他于2002年發表的《論倫理學體系的構建方法》一文中,為我們描述了倫理學公理化的可能性、如何用公理法構建倫理學體系以及構建后的倫理學體系的基本架構,令人讀后受益良多。在提出筆者自己的一點不成熟的問題之前,有必要先對文中的相關部分進行轉述。
關于公理化系統,“如所周知,公理法,亦即公理系統方法、公理體系方法或公理化方法,是一種構建科學體系的演繹法。”王教授指出,不同于一般的演繹法,公理化法有其特殊之處“如果是從若干最一般的命題、亦即公理,推演出該門科學的全部命題,它便不但是演繹法而且是公理法。因此,正如王憲鈞先生所言,公理法就是從公理出發的演繹法:‘從一些公理出發,根據演繹法,推導出一系列定理,這樣形成的演繹體系就叫做公理系統。’,所以,公理法是一種特殊的演繹法。”這也就告訴我們,公理化法最核心的本質,就是可以從一個或者幾個獨立于某個系統之外的公理出發,推導出該系統所需要的所有定理、結論。而公理化系統最為典型的構建實例就是數學學科,例如歐式幾何學,以及歐式幾何的五大公理。
那么,為什么倫理學需要構建公理化系統呢?在王教授的論文中并沒有對此單獨說明,所幸,筆者在謝樹磊先生的碩士畢業論文中找到了蛛絲馬跡“在邏輯經驗主義運動中,許多科學哲學家拒斥傳統哲學,忽視倫理學研究,更激進的把倫理學當作沒有意義的超驗命題清除出哲學和科學的領域”“科學倫理學首先從邏輯經驗主義把倫理學當作不可分析的形而上學的激進拒斥中,把一同被拋棄掉的邏各斯理性精神進行挽救”也就是說,20世紀中葉邏輯經驗主義試圖將一切形而上學的內容從哲學的領域驅逐出去,主張以絕對的理性精神與科學精神重新構建哲學,并以此為踏板連接社會科學與人文科學,將原本存在巨大鴻溝的二者在一個統一的體系中重新構建,而在當時,倫理學由于自身“一個是傳統理論的許多基本語詞、范疇存在定義模糊的問題,其大多是從具有主觀偏好的人性苦樂、情感、先天神秘的直覺等概念出發,把倫理學基礎還原為基本要素,不具有客觀性、可操作性;第二,傳統倫理學體系缺乏與現實生活的聯系,表現為理論與現實行動的承接存在斷裂”的問題,面臨著被邏輯實證主義趕出哲學學科、開出“科籍”的危險,或者說不僅僅是危險,而是邏輯實證主義已經這樣做了。為了重新尋回認可,倫理學對其自身進行了改造與重構,公理化法,便是這些重構中最為典型也是最為徹底的一種。因為公理化系統,是徹徹底底的科學化系統,公理化系統內,各個定理與公理之間的邏輯,是最為嚴謹的演繹邏輯,這樣的轉化的實現,自然意味著倫理學可以重新回歸哲學大家庭,并一腳踏入科學的范疇。
這是一種偉大的嘗試,因為公理化的倫理學一旦徹底建成,意味著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鴻溝與天塹存在著被填補的可能性。社會科學再也不用頂著不夠嚴謹、精密的帽子被自然科學家們“恥笑”,與此同時,這種公理化的倫理學意味著我們為紛繁復雜的人類社會找到了一系列放之四海而皆準,用之恒宙而不爽的真理,依從這些真理,我們可以確定絕對的是非觀、絕對的價值觀,進而確立絕對的法律(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絕對的道德觀也意味著科學倫理的定性,我們不需要再為某些科學實驗是否合乎道德而爭論不休,因為公理化的倫理學必然已經給出了答案,做出了“正確”的指示。與此同時,倫理學的公理化也為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律學、軍事學等狹義的社會科學的公理化途徑找到了公理化的可能。
推演到這里,如此美好的世界不免讓人新生警惕,所筆者以最大的膽怯,問一句,是這樣的么?社會科學真的可以公理化么?我們似乎很難設想一門公理化完成的政治學經濟學,一門以世界普遍真理作為基石,運用演繹邏輯推導出所有的定理,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經濟學或者政治學。這讓我不禁想起了行為金融學與“有效市場假說”之間的恩怨情仇:社會科學真的能找到永恒的真理么?
當然,王海明教授也并沒有夸下海口,稱這樣的公理已經被確立,或者說公理化的倫理學已經建成,就像“有效市場假說”的構建,王教授只是想論證,我們可以構建出同樣的體系。該體系可以囊括全部的倫理學內容。
那么,王海明教授是如何論證公理化倫理學體系構建的可能性的呢?
“總而言之,倫理學的初始概念可以歸結為:“價值”、“善”、“應該”、“正當”以及“是”或“事實”。這些初始概念所蘊涵的初始命題或公理和初始推演規則,可以歸結為三大公理: ‘存在公理’、‘結構公理’、‘演繹公理’。”
存在公理:“‘善、價值、應該、應該如何’與‘是、事實、事實如何’都是存在于客體的屬性。只不過,‘是、事實、事實如何’是客體獨自具有的屬性,是客體無論與主體的需要、欲望、目的發生關系還是不發生關系都具有的屬性,是客體的固有屬性。反之,‘善、應該、應該如何’則不是客體獨自具有的屬性,而是客體的‘是、事實、事實如何’與主體的需要、欲望、目的發生關系時所產生的屬性,是‘是、事實、事實如何’對主體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體的關系屬性。”
結構公理:“應該”、“善”、“價值”由客體事實屬性與主體需要、欲望、目的兩方面構成:——客體事實屬性是“應該”、“善”、“價值”產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載體、本體、實體,可以名為“應該的實體”、“善的實體”、“價值實體”或“善事物”、“價值物”;主體需要、欲望、目的則是“應該”、“善”、“價值”從客體事實屬性中產生和存在的條件,是衡量客體事實屬性的價值或善之有無、大小、正負的標準,可以名為“應該的標準”、“善的標準”、“價值標準”。
演繹公理:“應該”、“善”、“價值”產生于“事實”,是從“事實”推導出來的。不過,僅僅“事實”自身決不能產生“價值”、“應該”、“善”;因而僅僅從“事實”決不能推導出“價值”、“應該”、“善”。只有當“事實”與主體需要欲望目的發生關系時,從“事實”才能產生和推導出“價值,,、“應該”、“善”、“正當”:“應該、善、正價值”等于事實對主體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應該、惡、負價值”等于事實對主體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
這三條公理以及他們背后形成的公設,在我這個倫理學外行看來都是大約是正確的,但我仍然有一個小問題。王教授在存在公理中告訴我們,客體事實存在,好,沒有問題;主體的欲望、需要存在,這也沒有問題;問題在于,主體的欲望與需要永遠是多變的,而且是復雜的,并不是同一恒定的,這也是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最大的不同所在。我們如何根據多樣的、多變的主題欲望來確立公理性的前提與假設?這種多變性的存在也導致了結構公里存在一點問題:每個人的欲望、需求不同且多變,那么我們如何根據這樣的需求與欲望構建出“善”“應該”的標準?如果這種標準本身就存在區別,對同一個客體事實我們存在多樣化的標準,那么根據這些標準推演下來的其他定理和標準又該是何等的繁復?這種繁復本身就與公理化系統的簡潔性相沖突,換句話說,如果所有的倫理判斷都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被給出,那么倫理學公理化的意義何在,這是否又回到了它被邏輯經驗主義除名的老路上?而這樣的公理化系統是否有使用價值?是否只剩下了單純的概念、標準,而喪失了實際的指導力?倘若果真如此,倫理學哪怕真的削足適履加入了自然科學的大家庭,恐怕也只是數典忘祖,得不償失,用一個空洞的名頭,徹底的喪失了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實用性與根本內核。
王教授在文中,對于最早試圖構建倫理學的公理化系統的哲學家斯賓諾莎,給出了這樣的評價:斯賓諾莎的失敗具有必然性——他不可能發現和建構能夠推導出倫理學全部內容的倫理學公理和公設。那么問題來了,以人類的認知水平,是否有能力發現和構建出能夠推導出倫理學全部內容的倫理學公理和公設?我們是否有足夠的抽象力,把過往人類的一切道德,剝離掉其具體的外衣,歸納出其背后一般的共同的原理;我們是否有足夠的洞見性,能夠預測到未來人們的一切道德抉擇,并提前為這樣的道德抉擇給出實踐標準?誰有這樣的本領?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最大的不同正在于此,社會科學想要研究人,但人是永遠都在變化的。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自然按照其固有的規律自在自為的發展著,對這種固有規律的發掘就是對真理的逼近;同時,也由于自然的恒定性,在某一領域內的公理的正確性是不會隨著時間改變的,就好比雖然幾何學早已不是歐式幾何一家獨大的天下,但在日常的建筑、土木、交通等領域,在人類生活著的三維歐式空間內,歐式幾何的五大公理依然具有著無可替代的統御力。但是在倫理道德的領域,情況完全不是這樣。一方面,社會生產力與科學技術的發展,會源源不斷的催生人們認識的不斷改變,而這種改變的速度與自然改變的速度可謂天差地別——當今社會,社會意識與共識每三年變一次并不是什么夸張,畢竟三年一個代溝,而這種改變的速度還在繼續加快。這就意味著,公理化的倫理學,就必須時時刻刻增設新的公理,然后用新的公理推導新的體系,非如此,倫理學就無法適應社會,為當下社會的人類行為標準給出意見。而與此同時,我們也會發現,由于生產力與生產關系決定社會意識,而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發展往往不是平穩的,是具有突變性的,另一方面,意識相對于社會生產力又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就意味著我們永遠也無法預知,倫理學的公理究竟能維持多久,會在什么時候就被徹底的推翻打破,這種信心不足也會嚴重影響公理化倫理學的實際運用。
以上種種思考,在應用倫理學興起的原因中也得到了直接體現,那就是元倫理學放棄了一切對現實問題的關注,而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到詞語的厘清與概念的推導之中,成為了一門徹底的形而上學:形而上者何解——無用之學。在這里我不想談什么無用之用,倫理學的學科使命,就是為人類尋找到更好的道德規范,為人類的科學進步樹立道德約束線,以此實現人類群體的正常、和諧發展。相較于族群的整體利益,所謂無用之用之說終歸是個人小利,不應當擺在倫理學目的的核心地位。
體用之分,我想也就是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最大的分蘗。作為自然科學,目的是認識自然界,是對自然真實的無限逼近。所以自然科學可以完全不考慮理論的實用性。難道黎曼是為了人們航海定位更加準確才研究的黎曼幾何嗎?難道愛因斯坦是為了穿梭時空才提出的相對論嗎?都不是。也許幾十年幾百年后,這些自然科學的理論被真正的應用起來,推動了人類社會的發展,但那不是自然科學家們所關心的事情。于他們而言,這些理論是他們向真理靠近的一種體現,以一種工具,這種工具在他們看來只有一個目的——貼近真實,至于會不會被別人拿來用以投入生產,那是別人的問題,不是他要考慮的東西。就像德國導彈之父韋納·馮·布勞恩的那句話:我們的目標是星辰大海,只不過偶爾也會掉下來打到倫敦。
但社會科學遠遠做不到自然科學這么灑脫。就上上文列舉的,狹義的社會科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律學、軍事學,都是現有人類實踐再有理論總結,從某種那個程度上來說,他們都是歸納邏輯的使用者。先有了君主的不同治理方式,才有了政治學對政治體制的對比與分析、先有了人與人之間的買賣行為,才有了經濟學對經濟規律的發掘、先有了人們的社會行為社會行動,才有了社會學的總結歸納,倫理學也是如此,先有了人們面臨的道德困境,才有了倫理學的探索。所以,哪怕社會學科可以根據理論來指導實際,但其最根本的發展,還是依賴于社會生產力進步后帶動的社會意識與社會實踐的轉變,他們是徹底的經驗性學科,任何脫離于社會發展與人類實踐的社會學科,最終都將被證明是鏡中花水中月,只是無聊的文字游戲,而不會成為什么真正被人重視的學科與理論。
應用倫理學的誕生,我想,或是對這種公理化倫理學的反思與糾正,或是倫理學功利化過程中不得已而提出的補救與輔佐。作為一個行外人,我無法判定倫理學公理化是否正確,能否成功,但我可以肯定的是,以當下的人類認知水平,倫理學的公理化不可能實現,而現實問題又需要倫理學出面解決,在這樣的前提下,大力發展應用倫理學,是對倫理學的最大拯救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