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2、在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存在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對于“交通事故的損失是否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查證,由機動車一方(加害人或被告)負舉證責任。機動車一方不能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規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適用民通第126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例如,在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碰撞不應進入高速公路的人和物造成損害的,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機動車一方有責任,但在事故賠償訴訟中,一旦受害人或機動車一方以“疏于管理”為由將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列為被告時,法院會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要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對于高速公路的維護與管理是否由瑕疵承擔舉證責任。高速管理部門因難以證明自己的維護和管理或所有設施沒有瑕疵,往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