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自己的名字跟公序良俗有什么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p>

本文共4801字,閱讀時間約12分鐘。

摘要:“劉霸道”“北雁云依”“趙C”等關于變更姓名的案件中,均涉及更名理由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問題。法院主要以隨意選取姓氏或自創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為由,不支持原告變更姓名。也就是說,姓名權的行使中不僅要考慮個人的喜好,社會中大眾對姓氏、名字的認同以及傳統姓名文化也需要加以考慮。其中,比起名字來說,姓氏承載了更多的傳統,在行政登記上更需要審慎。

一、問題的提出

姓名是一種將自身與他人區別開來的文字標識。姓名包括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兩部分,姓氏表示自然人所歸屬的家族系統,名字則屬于自然人本人所有的符號。

劉霸道案

因喜歡豐田“霸道”汽車(現已更名為豐田“普拉多”),家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的90后男子劉某,決定改名為“劉霸道”,但被當地派出所拒絕。該男子于是將派出所告上法庭。判決書顯示,法院已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北雁云依案

2015年4月22日,“‘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拒不辦理姓名登記案”一案中,呂某(系“北雁云依”之父)欲將2009年出生的女兒改為姓“北雁”名“云依”,其堅持姓名變更的理由是:我國的姓氏是不斷增加的,而不是固定的、規范的,誰也沒有規定哪個字不能用作姓氏,法律未規定公民不能改變姓氏,姓名只要不存在有損國家尊嚴、違反民族美德等情況,皆可自由選取。

燕山派出所則認為:隨父或隨母姓,這種習俗標志著血緣關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近親結婚,但是姓第三姓,則與這種傳統習俗、與姓的本意相違背?!弊詈蠓ㄔ号袥Q了“北雁云依”敗訴。

趙C案

而早在2008年的“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件”——趙C姓名權案,就對已經使用了20年的趙C這個名字應否登記進行過一次沸沸揚揚的討論,在一審判決趙C勝訴后很多人認為這是法治的進步,而最后二審以和解結案更是留下了許多探討空間。

無論是姓氏,還是名字,都曾因有人欲進行更改而引發爭論。

那么,我們公民的姓名權應當如何行使,應當受到什么限制?

二、我國關于姓名登記的法律法規

民法典

首先,當然是我國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至第一千零一十七條對于姓名權的具體規定,從民法的規范對象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來看,民法中的姓名權作為絕對權無疑是排除其他平等主體對姓名權的侵害以及對行使姓名權的干涉,并將姓名登記手續單獨規定于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法

其次,姓名的更改將涉及到行政機關對姓名的登記,即國家依戶口、身份證所涉而對公民姓名進行的管理,其中便存在公主體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問題。

在我國公法當中,《憲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人格尊嚴包括公民自出生便取得的姓名權,只有將姓名進行登記,姓名對每個公民所起的標識作用才能發揮出來并受到法律的保護。

而姓名的選擇變更被納入公安機關的登記管理事項,但關于姓名登記的法律至今只有1958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第 18 條,且該條款規定不夠具體。

另外,在1958 年頒布的《關于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中則對姓名變更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充分理由”與行政機關批準。按照這一規范性文件,姓名變更實際上更似一種行政許可。

而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即公安機關拒絕公民修改姓名的申請需要有嚴格的法律授權,否則該行政行為違法,更勿論是否侵犯到公民的姓名權了。

總而言之,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行政機關審查姓名的變更符合法律規定,但于對公民的姓名權的限制是否合理,能否以規范漢字以外的文字取名并登記,這便要涉及到姓名變更與公序良俗的問題了。

三、姓名變更與公序良俗

回到“北雁云依”一案中:

對于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本案引起社會熱議,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因此于2014年作出了相關的立法解釋,其精神也寫進我國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法院的觀點主要是對變更姓名的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屬于正當理由進行判定:

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原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同時符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

其中,不違反公序良俗是選取其他姓氏時應當滿足的最低規范要求和道德義務,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

(一)關于“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問題

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系進行初步判斷。

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無利于社會和他人,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在我國,姓氏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而名字則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征、長輩愿望等。

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

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

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

(二)關于“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選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為,不僅不應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

這種行為通常情況下主要存在于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

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云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

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持。

而“劉霸道”一案也同樣以“個人喜好”不屬于正當理由為由駁回其變更姓名的請求:

公民戶籍登記制度的確立除了是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法律身份的確認,同時也是國家進行社會公共管理的手段。公民戶籍姓名的變更特別是18歲以上成年人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會給社會管理帶來諸多不便。

故考慮到戶籍登記姓名的變更對社會公共秩序的影響,各級公安機關均出臺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以規范戶籍登記姓名的管理。

僅因特殊原因或有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才能對成年人的戶籍登記姓名予以變更。

本案中,原告申請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為“劉霸道”的理由是:“霸道”系其喜歡一款汽車的名稱,變更后的姓名聽起來更有氣勢。上述理由均不是需要變更戶籍登記姓名的特殊原因或正當理由。如人人因個人喜好而變更戶籍登記姓名,則會給社會公共管理帶來巨大成本,亦會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故被告依據上述規定對其變更姓名的請求不予準許并無不當。

拋開“劉霸道”案不說,無論是趙C案抑或“北雁云依案”,皆以該姓名變更是否符合中國傳統文化與現今社會公序良俗而爭議紛紛。

其中,一個是有關名字中含非中文常用標識,即C這個字母,或者說是數字符號(左邊月形),不符合中國大眾傳統命名習慣;而另一個則是其不隨父母姓而自創了一個富有詩情畫意的姓氏。

不符合傳統隨父親姓的社會習俗,隨意選取姓氏或自創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正是法院裁判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之一。

總而言之,變更姓名需要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其中對姓的變更更需要滿足法律詳細規定的正當條件,也建議只必要之時并且考慮成熟后再變更姓名,畢竟改名改姓后生活也不方便,也并不是能隨意變更的。

四、個人觀點

本人尊重法院為維持社會管理秩序所做出的判決,以上“劉霸道”“北雁云依”兩案被駁回都有理有據,使人信服,只是在此不才想通過姓名變更的社會影響為角度進一步分析變更姓氏及變更名字的不同。

從姓名的起源我們可以看到,分別作為群體標識的“公名”與個體標識的“私名”在族群交往密切時便產生。后來需要到更遠的地方開拓,便有了姓的分支氏,后來進入封建社會,經過分封制和郡縣制等制度更替,姓氏在社會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名與字則是成年前后自稱的不同稱呼。

而回望當下,姓名有著以下三種作用:

第一是作為個體標識,或者可以看成是人格權中最重要的媒介——“人格的內在價值得以流傳并被所有人所談論”;

第二是作為社會管理對象或者說工具,每個人的姓名都需要經公安機關進行登記;

第三是作為傳統文化的體現,比如姓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承載了對先祖的敬重與對家庭的熱愛;名則源于主觀創造,承載了長輩期望。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可以代以客觀角度的傳統文化與社會管理,因此我們在談論公序良俗的時候并不脫離這三方面作用進行分析:

首先,以趙C為例,從名字的更改來看。

在中國來說,以字母C為名當然可以起到區分個體的效果,媒體對趙C的經歷的報道中,其“新奇”的名字在他的生活甚至給他帶來便利。

而社會管理中,隨著技術進步帶來的國家管制手段的多元化,姓名對于行政管理的意義也大幅下降。無論是每人唯一的身份證號代碼,還是二代身份證更換階段中對個人指紋信息的采集工作,都說明我國已經建立了不用依賴姓名便可準確確定公民的詳細個人身份信息數據庫。

而在傳統文化方面,確實在我國以英文字母C命名不符合大眾命名習慣。但這并不會對我國傳統文化造成很大程度上的破壞,因為會以規范漢字以外的文字標識命名的,始終只是少部分人。身處于漢語環境的中國,絕大多數人仍然會以漢字命名。

因此,本人認為單純就名字變更的審查可放松些,只是變更的理由不能太過任意,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見“劉霸道”的改名理由涉及“辱華”)。

對于姓氏的更改來說,可能除了上述標識和社會管理,姓氏還是家族血緣紐帶的體現。

首先,古代姓氏對群體的區分作用很大程度上已然喪失,因為長年累月的人口流動使得各個姓氏在每個地區幾乎都會出現,比如王姓、陳姓這類“大姓”。

其次,改姓會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是法院不支持北雁云依原告的理由之一,有學者認為這會導致“廢姓”,即開了先例之后效仿的人會增多,從而淡化傳統姓氏文化觀念。但我認為個人改姓不會有增多的趨勢,比如我國姓氏傳統其實是隨父姓,但婚姻法為保障男女平等原則而規定可以隨母姓,至今也不見隨母姓的潮流淡化隨父姓的行使傳統。

再次,姓氏也承繼著對傳承本身的一種尊重,即上述的承載了對先祖的敬愛和對家庭的熱愛,我認同這一看法,雖然在改姓之后不會出現社會管理或者群體識別兩方面的障礙,但在公序良俗中我們仍然需要尊重中國的文化傳承。

因此,本人認為變更姓氏的審查上應持謹慎態度。

公序良俗當然是對權利的行使所設的一道閘門,但這種對權利的限制也需要有足夠清晰的界限,在尊重個人基本權利與維護公共秩序之間,仍然需要進行謹慎的衡量。

姓名權的行使中不僅要考慮個人的喜好,社會中大眾對姓氏、名字的認同以及傳統姓名文化也需要加以考慮。而比起名字來說,姓氏承載了更多的傳統,在行政登記上更需要審慎。

一個人只要宣稱自己是自由的,就會同時感到他是受限制的。如果你敢于宣稱自己是受限制的,你就會感到自己是自由的?!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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