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案情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9年3月1日,王某入職被告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4月20日,王某離職,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委經審理,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費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公司需支付的雙倍工資的期間是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共11個月,因公司已支付該期間內工資,只需在支付相當于工資數額的差額工資即可。
(二)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用工,但未續簽勞動合同
2014年6月15日,崔某入職被告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14日,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和崔某續簽勞動合同,但崔某并未離職,仍在原崗位繼續工作,公司也按往常發放工資。2018年7月5日,崔某離職并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委經審理,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加班費和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普法要點
(一)用工之日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用工之日起1個月。
(二)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勞動合同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繼續用工的,應妥善安排續簽勞動合同。
(四)未按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可能需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