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子 CH 的法學學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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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雞湯
希特勒說,不要小看任何人:我沒有上過一天軍校,但我拿下了整個歐洲。小木偶說,你說他是惡魔 他讓全世界記住他了 你是天使 有幾個人知道你呢?
思維導圖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破壞型犯罪 (思維導圖).png
文字提綱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破壞型犯罪(文字提綱).png
破壞交通工具罪
1. 破壞對象。
這里的“汽車”可作擴大解釋,包括大型拖拉機。
這里的“汽車”不僅包括公共汽車,也包括私家汽車。
關鍵是該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否涉及公共安全。如果涉及公共安全,對其進行破壞,就會危害公共安全。
例如,甲故意破壞乙上下班用的私家汽車,因為乙駕駛汽車行駛在道路上會涉及公共安全,所以甲的破壞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工具是否涉及公共安全, 有兩個條件:
(1) 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
- 例,甲的汽車因為車禍交付修理廠維修, 修理工乙在維修過程中,故意破壞發動機,致使車輛無法修好。乙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車沒有被修好,就不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
(2) 使用范圍涉及公共領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交通領域。- 例如,破壞大學校園里的公交車,也構成本罪。
2. 要求足以發生傾覆危險。
這表明本罪是具體危險犯。如何判斷危險的程度?一般說來,破壞得越厲害, 危險越大,但是如果破壞得過太厲害,就可能沒有危險了。
例, 甲乘坐飛機,飛機尚未起飛, 被空姐告知”不得打開安全門”, 仍擰開安全門, 導致飛機延誤起飛。由干不足以發生傾覆危險,不構成本罪。
3. 既遂與未遂。
就具體危險犯而言,產生具體危險是犯罪成立的條件, 造成實際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的條件。
就具體危險犯而言,產生具體危險是犯罪成立的條件, 造成實際危害結果是犯罪既遂的條件。
本罪的成立條件是足以產生傾覆危險,既遂條件是造成實際危害結果( 如車毀人亡)。既遂之前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得逞,構成未遂; 主動消除危險,構成中止。
例如, 甲夜晚潛入公交車總站,破壞了公交車的剎車裝置,但又后悔便又修好,成立中止; 破壞剎車裝置后,第二天早上司機檢查出問題及時維修好, 甲成立未遂。
總結:第116 條、第11 9 條第1 款的三種角度解讀。該解讀原理與第114 條、第115 條第1 款相同:
(1) 第11 6 條是具體危險犯,第I 1 9 條第1 款是實害犯。
(2) 第116 條是未遂犯, 第119 條第1 款是既遂犯。
(3) 第11 6 條是基本犯, 第119 條笫1 款是結果加重犯。該結果加重犯中, 行力人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 也可以持過失心理,如同搶劫罪致人死亡,既包括搶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也包括搶劫罪過失致人死亡。4. 罪數問題。
(1) 劫待航空器、船只、汽車的行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第121 條),劫持船只、汽車罪(第122 條) 。劫持火車的行為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
(2) 竊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會發生傾覆危險,定盜竊罪;如果會發生傾覆危險,構成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 二) 破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基本原理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相同。
(三)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煤設備罪
本罪的基本原理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相同。
破壞油氣設備,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參考資料:柏浪濤的刑法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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