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壽保險保單受益人指定,這些法律陷阱不得不防!

提要:保單指定受益人對于財富指定傳承意義巨大,現實在投保的時候如果不注意這些細節,可能導致保單權益發生很大變化,違背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意愿,難以實現財富指定傳承的目的

一、受益人概念及指定規則

1、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險金領取資格的人。《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2、受益人由誰指定?

根據《保險法》第39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收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因此受益人的指定關鍵看被保險人的意愿,當投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時候,可以根據投保人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但當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時候,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大額保單指定受益人的常見誤區

財富人士購買大額保單進行財富傳承時主要是利用保單利益的確定性和指向性將大額財富指定傳承給第二代或第三代,通常的做法是將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指定為大額保單的受益人,這樣在將來保險合同到期或保險事故發生時該部分財富就能確定無誤地傳承給家族后代。因此,財富人士購買大額保單時指定受益人對于財富傳承能否順利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在現實投保中,由于少數保險業務員缺乏專業性,財富人士自己對保單相關的法律知識也不了解,導致在指定受益人的時候犯了很多錯誤。

1、未指定或指定不明

表現:

有的大額保單在受益人一欄為空白或雖然填寫姓名但沒有填寫身份證號碼導致無法認定,這種情況屬于受益人為指定或指定不明。

法律后果:

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在保單受益人未指定或指定不明的情況下,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相關規定進行繼承。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將面臨兩大風險:一是保險金將面臨被保險人債務及稅務(遺產稅)的威脅,因為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需先清償其稅款和債務,《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二是保險金有可能傳承給被保險人并不愿意給予的繼承人,同時由于面臨多人分配可能導致家庭不和。因為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保險金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而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有權繼承該保險金。

2、僅填寫“法定”或“法定繼承人”

表現:

在保單受益人一欄僅填寫“法定”或“法定繼承人”

法律后果:

觀點澄清:保單一欄僅填寫“法定”是否屬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對此很多人有誤解,很多保險業務員會宣稱如果僅填寫“法定”屬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保險金將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對此專門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而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明確的范圍,因此,此種情況不屬于“未指定或指定不明”,保險金應支付給法定繼承人,而不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分配。

當然,此種情況下,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來說很難實現其財富傳承的真正意愿,一方面由于法定繼承人眾多,加上復雜的程序,可能導致保險金的領取難度很大、持續時間長;另一方面,保險金也很難按照被保險人的意愿指定傳承。

3、指定不當:

(1)僅填寫一人

表現:受益人一欄僅明確填寫一人

法律后果:

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放棄受益權,保險金都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無法達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傳承的目的。《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未考慮債務隔離,指定配偶;

表現:受益人指定時未考慮債務隔離,指定被保險人配偶作為受益人

法律后果:

配偶需對家庭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因此配偶獲得保險金后需用其來清償家庭共同債務,無法對被保險人債務實行絕對隔離。《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指定多人,未明確份額及順序;

表現:在保單受益人一欄填寫多人,但未明確份額及順序,或僅明確份額未明確順序,或僅明確順序未明確份額

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受益權或者依法喪失受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受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約定受益順序但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三)約定受益順序但未約定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約定受益順序及受益份額的,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一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根據該條可以推論出,受益人為多人,份額和順序均未明確的,由全部受益人平分保險金;只約定份額的,全體受益人按約定份額分配保險金;只約定順序的,由同一順位受益人平分保險金。因此,我們可以看出,要實現指定傳承的目的,在受益人為多人時應根據家庭情況約定順序及受益份額。

4、受益人身份變化未及時變更或變更無效

表現:在保單受益人一欄填寫身份+姓名如“妻子王**”或僅填寫身份“妻子”

法律后果:

當隨后被保險人婚姻發生變化,即被保險人的妻子變成“謝**”,此時保單受益人究竟是“王**”還是“謝**”還是指定不明?

如果保單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二)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要確定誰為受益人,需看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否同一人,如果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為保單訂立時被保險人的妻子即被保險人的前妻“王**”;如果保單的投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受益人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的妻子即現任妻子“謝**”。

如果保單受益人約定為身份+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三)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按照此條規定,如果后來身份發生變化的,視為未指定受益人,則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法定繼承。

三、如何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指定注意事項總結:

1、財富人士在簽署保單時須根據傳承需要在保單上明確指定受益人;

2、一般建議指定家庭第二代或第三代繼承人為受益人,一般不要指定被保險人配偶作為受益人,同時考慮到受益人人身風險,建議做好預案即約定好第二順位、第三順位受益人,如果想一次指定傳承幾位繼承人,可以同時約定幾位受益人并約定好受益份額;

3、填寫明確受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一般不建議在指定受益人時僅填寫身份或身份+姓名,如填寫為身份的,財富人士要關注保單上受益人身份的變化,如因家庭變動受益人身份發生變化的,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要及時根據自己的意愿更改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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