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五花馬
“過載者沉其舟,欲勝者殺其身……”
12月27日,南京警方發布微博稱,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因涉嫌違法犯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南京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目前南京市公安機關正在展開調查。
錢寶網是一家借助互聯行為進行非法集資的網絡平臺。據錢旺集團官方網站介紹,截至今年8月底,錢寶網已經投資30多家公司、遍布全國10余省市,用戶注冊量已超過2億。根據錢寶網官方公布的數據,其交易金額已經超過了500億元。
錢寶網的玩法是什么?按照錢寶網規則簡單舉例說明,如果用戶能夠繳納10萬元保證金,并保證每日完成一定量的任務,每月可獲最低4000元、最高過萬元的收益。
所謂任務大概是:第一,簽到(1萬元每天可得10元,折合年化35%)、做任務(看廣告,需要交保證金,交的越多收益越多,折合年化約26.4%);第二,錢寶網電商平臺,用戶在錢寶網購買指定商品可以獲得高額的返現,投入越多返現越多;第三,錢寶微商提供了一種叫分銷任務的模式,例如,分銷任務編號為“QBII任務-雷神空天”項目顯示,上交693969元保證金,周期74天,獲得61328元工資,失敗罰金42929元。
錢寶網能給投資人最低年化40%以上的高額回報,但是又讓人看不到它合理的盈利點是什么,每一個任務又都需要交所謂的保證金。所以,無論錢寶網怎么“變裝”,其難以洗脫“龐氏騙局”嫌疑。這也意味著,錢寶網暴雷只是時間問題。
關于為啥要交保證金?張小雷曾經這樣解釋:“第一點,有了保證金我們就可以進行用戶屬性分析,比如你交了1萬塊錢,我們就給你看咖啡、運動鞋、如果交了10萬塊錢,就給你看汽車的,手表的;第二點,因為有了押金,用戶的行為更容易養成,從數據上分析,這些用戶粘性奇高。所以說,用戶的屬性和粘性都是靠押金確立的。當然,我們的模式沒有押金也可以做,但是就沒有這么好,我們相當于壘了一個很高的門檻。”
至于保證金如何處理,張小雷又是這么說的:“放在我們公司在托管銀行的賬戶上,我們不會動,這是底線,因為這個風險是毀滅性的。我們獲取的收入,來自于廣告業務的收益,用戶已經給了我們足夠多了,我們沒有貪婪到拿保證金怎么樣,也不需要。”
是不是很.....無語....?替寶粉們感到“扎心”!
過去一兩年一直有錢寶網的負面報道,比如,《錢寶網年收益竟達72%!官方警告:收益率超20%的P2P最好不碰? 》、《錢寶網幾十億資金靠自律 江蘇銀監局稱管不了》《揭秘錢寶網:宣稱看廣告賺外快 類似"龐氏騙局"》……諸如此類的質疑聲屢屢發出。
有些人因為貪婪,想得到更多的東西,卻把現在所有的也失掉了。
近年來,以互聯網金融為核心的各類金融創新活動如火如荼,但也可謂魚龍混雜,這其中既有合法的創新活動,也有以創新為名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君不見:e租寶——一年半內非法吸收資金500多億元,受害投資人遍布全國31個省市區;泛亞——20多個省份的22萬投資者的430億元資金難以討回;中晉系——累計向2.5萬名投資者非法吸收金額累計近399億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達48億余元。
年關歲尾,這份榜單上又多了一位后來居上者:錢寶網!
2017年8月4日,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下稱《意見》),針對當前金融領域及金融審判工作中的重點問題,提出了多項具體意見。其中重點指出以互聯網金融創新為名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罪名以“非法集資犯罪”為主。
《意見》第一條明確指出:“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進一步要求,要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意見》作出上述要求,是基于近年來查處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很多是采取了P2P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的方式。
刑法中的非法集資,是一個類罪名,包括《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院2010年12月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集資行為的成立必須在客觀上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 公開性,即采取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4) 社會性,即向社會公眾吸收吸收資金。因此,區分金融創新行為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應以上述四個條件為基本標準。
以P2P網絡借貸為例,國內的大多數P2P平臺都脫離了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中介的本質,異化為自融資金平臺或擔保人角色,使得平臺同時具備吸儲、放貸、擔保等功能,以致觸犯了刑法的上述規定,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該條例明確指出由國務院建立的聯席會議與地方政府對非法集資行為,即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展開行政調查和處置工作。
其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籌集資金的行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一)設立互聯網金融企業、資產管理類公司、投資咨詢類公司、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臺、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的;(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三)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種植養殖、項目投資、售后返租等名義籌集資金的;(四)無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虛構資金用途籌集資金的;(五)以承諾給付貨幣、實物、股權等高額回報的形式籌集資金的;(六)通過報刊、電視、電臺、互聯網、現場推介、戶外廣告、傳單、電話、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傳播籌集資金信息的;(七)其他違法籌集資金的情形。
對于非法集資參與人的損失問題,《條例》的態度是“損失自擔”。
第四條: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下列資產應當作為清退資金來源: (一)非法集資的資金余額; (二)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資人藏匿或者向關聯方轉移的資產; (四)非法集資人的出資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的經濟利益; (五)非法集資協助人為非法集資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包括咨詢費、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傭金、提成等; (六)依法應當納入清退資金來源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五條: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對清退資金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向非法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時,其因參與非法集資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予以扣除。
由上可見,對于非法集資人的集資資金及收益、非法集資協助人因提供幫助而獲得的收入要進行清退,扣除非法集資參與人獲取的回報并返還該參與人,以保護投資人利益;對于無法清退的,投資者得不到退賠的,則自行承擔損失。
我想,這一點也是現在億萬寶粉們最憂心如焚的事了。
貪財而取危,貪權而取竭,誠不我欺!……唉,物欲橫流的社會把悲劇建筑在人的無知和貪婪上;而抵抗社會宿命的人,把悲劇建筑在良知和無奈上,何嘗不是更沉重的悲劇呢?
有關法規文件: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
《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解讀
《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解讀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