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陰陽合而萬物生”,婚姻是人類社會繁衍生息的基本方式,其源于人類的本能欲求,同時又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逐漸社會化,形成了不同于原始本能的社會制度,是為“慣制”。不同的時代,婚姻制度具有不同的形式,而婚姻制度也反映著不同時代的風貌。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源于上古三代,西周時期基本形成,后世雖有變通,但就基本形式而言則貫穿中國古代數千年之久。接下來,我就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常識做簡單的梳理。
一.結婚需要符合三大原則
中國古代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需要符合三大原則,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符合此三者的婚姻皆視為非禮非法。
所謂“一夫一妻制”,嚴格地說當為“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說古代男子可以有妾(甚至妻方過門之時會帶有侍婢作為嫁妝,共同服侍丈夫,即所謂媵嫁制度),但是法定妻子只能是一個,即為正妻。正妻在家庭中法定地位較高,也只有正妻所生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且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比較低的地位。
所謂“同姓不婚”,是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能結合。古代社會之所以提倡“同姓不婚”,主要基于兩點考慮:首先,根據長期的經驗證明,“男女同姓,其生不番”,同姓男女成婚會影響整個部族的發(fā)展(最初部族規(guī)模不大,同姓男女成婚實為近親結合,于子女不利);其次,禁止同姓婚姻,多與異姓通婚,是為了“附遠厚別”,即通過聯(lián)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lián)系,進一步鞏固宗族勢力。需要強調的是,“同姓不婚”與現(xiàn)代意義上的“禁止近親結婚”有著本質區(qū)別,古代社會重視血緣,講究“親上加親”,男女雙方雖為異姓,實為近親。
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古代包辦婚姻的典型特點,簡而言之就是子女的婚姻大事有父母家長決定,通過媒人的中介來完成。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往往是不能見面的,洞房花燭夜男子掀開妻子蓋頭的那一刻,喜劇也好,悲劇也罷,只能認命了。如果男女雙方不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自行結合,則被視為“野合”、“淫奔”,不為宗族和社會的認可。
二.婚姻“六禮”
說過了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接下來說說締結婚姻的程序,即所謂的婚姻“六禮”。凡是合禮合法的婚姻必須通過“六禮”程序來完成。簡言之,“納彩”,即男方家庭請媒人向女方家庭提親;“問名”,即女方家庭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納吉”,即男方卜得吉兆后與女家訂婚;“納征”,即男方送聘禮至女家,又稱為納幣;“清期”,即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親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禮方告完成,婚姻也最終成立。
三.婚姻關系中的“七出”與“三不去”
無論是現(xiàn)代社會,還是古代社會,婚姻實屬大事。古代社會既然有婚姻締結的原則與程序,當然也少不了婚姻解除的原則了,這就產生了所謂的“七出”與“三不去”原則。
所謂“七出”,又稱“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可休之,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具體而言,“不順父母(公婆)”是為“逆德”;“無子”是絕嗣不孝;“淫”是為亂族;“妒”是為亂家;有“惡疾”則不能共祭祖先;“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則是“反義”。
與“七出”原則相對應的還有“三不去”,即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就不能離異休棄。所謂“三不去”,即有所娶而無所養(yǎng),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具體而言,“有所娶而無所養(yǎng)”是指女子出嫁之時有娘家可依,休妻之時已無娘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棄則置女子于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棄;“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棄;“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之時貧賤,但以后變得富貴,按禮制夫妻本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后休棄,義不可取,不能休棄,所謂“糟糠之妻不可棄”呀!
中國古代社會的婚姻制度,尤其是在婚姻解除問題上的“七出”與“三不去”,是宗法制度下夫權社會的典型反映。當然,我們應該看到這種婚姻制度是古代農業(yè)社會的產物,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具有明顯的時代性。隨著農業(yè)社會向工業(yè)社會轉型,這種婚姻制度也必然為新的制度所取代。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所說的古代婚姻制度主要源于文獻記載,屬于理論層面,實踐中也更多的反映社會上層的婚姻狀況。正所謂“禮不下庶人”,社會底層普通民眾的婚姻形式則不能完全依次而論,有待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