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初學,有想法,其柒如下。
39【方案編制】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依據規(guī)劃條件、產為準入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要求等,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宗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收益分配等內容,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書面決議。
新土地法60條規(guī)定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入股、聯營情形下才有收益分配,而本條指的是出讓、出租的方案,出讓、出租情況下應該主要是土地價款。
想法柒,建議本條刪除“收益分配”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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