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眼里,法官就是那個坐在審判席上,身穿法袍、手持法槌高高在上的審判長,其實這只是法官開庭時的一個剪影。更多的時候,法官都是為尋找當事人而行走在田間地頭、大街小巷;為查明案件事實或證據存在異議而反復詢問當事人;為調解矛盾糾紛苦口婆心地給當事人做調解工作…法官很多時候都是和當事人打交道的。
我是一名普通的民事法官,工作多年來深深地感受到,每個案件就是一個故事,如何感化案件中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如何使裁判結果讓當事人滿意,是個值得法官思索的話題。
最近我調解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案件非常明了,簡單來說就是被告欠原告6萬元,有借條、收條、質押合同,證據確鑿。受理案件后,我按照原告申請對被告的車輛進行了保全。第一次接觸被告,是被告和他朋友過來找我,詢問為何保全一事,被告告訴我他已歸還所有欠款,我把被告和他的朋友領至辦公室,耐心告知法院是要講究證據的。
本案在庭審前我多次組織調解無果,庭審當天,本案被告情緒十分激動,叫嚷著原告是放高利貸的,且大聲訴說自己是如何支付了高額利息并付清了全款,卻無法提交任何證據。其實我對被告這一類人并不同情,因為被告陳述的內容未提交任何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相反的,被告在庭審中認可雙方系朋友關系,認可雙方自愿協商簽訂的質押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為借款利息為年息2分,被告卻陳述其按月息1角支付利息,且從不要求對方打收條,亦不留下任何支付憑證、從未有相關人證等,對此被告解釋其“太相信朋友”、“沒有文化”,其辯解意見蒼白無力,于情于理于法都得不到支持。
盡管從證據角度我無法支持被告,但我仍想盡力促使原、被告達成調解。調解時原告提出自己的底線是45000元,經過我多次、反復協調,原告同意了只要被告一次性歸還4萬元借款即可。等我反過來找被告做工作時,卻沒想到被告非但不領情,還言之鑿鑿說:我還清了款不可能再出那么多,如果我沒還款原告怎么可能只要4萬元?還表示:如果你法官不憑著良心辦案,我就去上訴、申訴,我還要與原告同歸于盡。
在此情形下,我仍然多次耐心向其釋法,被告的一朋友及代理人也都好言相勸,最后被告同意了調解方案,卻不按約定時間履行。面對被告如此蠻不講理的行為態度,我也對被告撂下一句話,你要是本周之內不履行,我立即下發判決書。或許是害怕法院判決比調解方案更不利,沒多久我就接到被告代理人的電話,說他們已借到了4萬元,馬上送至法院。最后本案調解結案,我也立即裁定解除了對被告車輛的保全措施,被告當天即開回了家。盡管被告不情不愿支付該款,但結案時也一改此前每次與我溝通就吵架似的態度,終于收獲了他一句“謝謝”。
結案后,我依然在思考,這起案件從立案到結案花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在如今追求結案率的大形勢下,花費如此多的時間精力審理案件是否值得?如果每一個案件為了追求好的效果這樣做的話,法官可能會累死;可如果不這樣做,很多案件有可能會矛盾激化。
我的同事剛審理完一起離婚案件,判決離婚后被當事人威脅,說要“殺死全家”,她說心里瘆得慌。我之前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因害怕案件敗訴多次向我塞紅包均被我拒絕,其訴求未得到支持后又威脅我,說我包庇企業,要去網上反映。被當事人騷擾、威脅,大概是每一個法官都曾有過的經歷。在現實的司法工作中,當事人暴力抗法、傷害、威脅、要挾法官事件事件屢有發生,傷害法院干警的惡性刑事犯罪案件明顯上升。有的當事人對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纏訟不息,到法院找法官麻煩,威脅法官;有的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謾罵、侮辱、毆打法官;有的當事人甚至殺害法官……諸如此類,令人膽顫心驚。
很多當事人到了法院,總期望得到有利于自己一方的結果,不管自己有理無理。但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明辨是非曲直的地方,法律思維與大眾的樸素思維存在著現實差異,法律事實既不可能還原客觀事實,法律上的正義也并不代表事實上的公平,當事人雙方往往很難達到雙贏的結果。輸官司的一方,很容易就把怨氣撒在法官身上。盡管今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被稱為“史上最強”的法官人身安全保護令,即便有了安全保護令,基層法官每每遇到特別難纏的當事人,依然感覺疲于應付、心力交瘁。
不久前人大到我院調研司法責任制改革情況,聽完我院匯報后由衷地感慨:法院干警的幸福指數越來越低。確實如此,司法改革后,員額法官減去大半,案件數卻激增,如今每位法官處理案件不僅有來自各方當事人的壓力,還要面對案件結案率,裁判文書上網率,庭審公開率,網上辦案率……等等方面的壓力。法官之路并不輕松,公平正義的實現,真的需要每一位法官具備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強大的責任感、巨大的抗壓能力,還有一顆既追求結案率又追求案結事了的赤誠之心。
法院訴訟是當事人的最后一道救濟手段,卻并非所有的當事人都能得到救濟。當事人在法庭上相互謾罵、痛哭流淚,有的人是真實情感,有的人卻是“戲精上身”。任何一個案件,不拘泥于同情當事人的遭遇,不懼怕當事人的威脅,才是居中裁判的前提條件。法律是無情的,但法律人是有溫度的。作為法官,要有專業法律知識來辨析法律關系,理清法律事實;要有明亮的眼睛來洞悉當事人的內心;要有強大的內心來面對當事人的無理訴求;要有足夠的智慧來化解當事人對法律的不理解;更要有堅定的勇氣來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也許做到這些,我們才能夠感動每位當事人,裁判好每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