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贈與是房產過戶手續之一,在生活中比較常見,很多戀人、朋友都不分你我,感情濃時,為了證明感情的深度,常常用贈送房產來表達情誼,但是一旦關系發生破裂,往往會后悔自己之前的房產贈與行為,那么贈出去的房子后悔了還能要過來嗎?
贈與合同從其訂立之日起生效,只要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并生效,贈與人就負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但由于贈與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撤銷方式。
一、任意撤銷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所以,在房屋產權沒有發生轉移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也有權要求返還房產。
二、法定撤銷
贈與的房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回,但根據補充內容講述,對于事隔多年的半賣半贈的房產,是不能要回的。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因此,只要發生撤銷事由,不管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已經轉移,贈與人或者他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在法定除斥期間內撤銷贈與并要求返還房產。
如果辦理了過戶并公證,說明房屋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房屋的產權人受到法律的保護,贈送人不能再撤銷贈與了。
因此,結婚前熱戀的情侶之間進行房產贈與,在簽訂贈與協議時可以明確"結婚時,該贈與合同即生效"附加條件,這樣,合同只有雙方結婚才能生效,這樣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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