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翔名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為了規范上海市松江區文翔名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
稱“維修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
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一條(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和本規約約定交納維修資金:
(二)維修資金的賬務由一具有維修資金管理資質專業銀行代管;
(三)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維修資金的補充)
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第一(二)一項方式補充:
(一)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納補充:
(二)按初次繳納標準一次性繳納。
第三條(維修資金不足時的籌集)
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籌集資金總額的30%時,按下列第一(三)一項方式籌
集,再次籌集的維修資金余額,不得少于首期維修資金中購房人交納的數額。
(一)一次性交納:
(二)分期交納,按 元/平方米逐月交納;
(三)三個月內一次性交納。
第四條(物業維修和更新的實施)
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接組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屬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經鑒定的危險房屋,
(四)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的情形;
(五)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在500元以下。
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的維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的,經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或上門征詢業主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
費用按規定列支。
(一)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在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業主委員會商量決
定,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共同簽字認可。)
(二)物業維修和更新費用在20000元以上(業主大會或上門征詢業主意見
決定)
第五條(維修費用的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約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專有部分的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擁有部分共用部分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
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三)全體共用部分的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
有的房屋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維修資金的審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維修費用需經有資質的審價機構審價后在維修資金中列
支:
(一)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審價的;
(二)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三)維修單價在1 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且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
(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小組決定審價的。
第七條(維修資金的審計)
業主委員會換屆的,應經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對維修資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和
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進行審計。
審計報告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經審計,維修資金、公共收益或業主
委員會活動經費被違法、違規、違約使用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受侵害的業主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賬目公布)
業主委員會或者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1月份
和7月份向業主公布一次下列情況:
(一)維修資金收入、支出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項目和費用以及按戶分攤情況:
(三)利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從事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經營性活
動而獲取的收入和使用情況:
(四)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用情況:
(五)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關情況。
上述賬目公布信息張貼于小區公告欄及相關門牌幢出入口。
第九條(違約處理)
業主違反本規約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有權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業
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和修改)
本規約經201 1年7月1 6日 業主大會會議討論通過。
本規約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修改。修改后的規約,經業主大會
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本規約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規約的決定為本規
約的組成部分。
文翔名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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