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民事審判,訴訟與非訴訟,選民資格都不是
辯論,調解,人民陪審員
訴訟標的,訴的分類(確認,給付,變更)
訴訟標的有多個訴訟請求,訴訟性質
反訴(主體同一性,地位不同,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審只能調解)
反訴是獨立的訴,去掉原告起訴能否獨立
平等(相同,相對應) 同等 對等適用外國人
處分是指訴訟請求,是在法律范圍內
辯論原則是當事人書面口頭
自認事實作為依據,證據只能當事人調查
誠實信用原則約束所有人,惡意串通,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檢查監督(抗訴,滿足再審條件,檢查建議,針對法院與工作人員)
支持起訴原則? 以受害人名義
合議制 選民資格 除權判決
獨任制
回避 證人不回避,回避決定前,暫停工作 復議不停止執行
公開
兩審終審例外? 特別程序,公示催告,小額訴訟,最高法院一審判決,婚姻效力
調解協議無強制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仲裁,先仲裁再起訴
級別管轄 中院管 重大涉外,海事海商,專利糾紛公益訴訟,仲裁
最高院 全國重大影響,認為由本院審理
原告就被告,雙方情況一樣,被告有特殊情況,倒過來。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身份訴訟,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
專屬管轄,協議管轄,法定管轄,合同沒履行,由被告住所地。
移送管轄糾錯,不需要同意只能一次
指定管轄 由上往下(有必要,報上一級法院批準)
管轄權轉移變通
管轄權異議,第三人不行,提交答辯狀期間,不服上訴
訴訟權利能力 以自己的名義 自然人,法人,組織(依法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分支機構和金融機構
訴訟行為能力 親自參加
當事人適合 具體案件 有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管理權),個體工商戶找有字號,沒字號,找經營人? 村委會和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
連帶保證,想告誰就告誰。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普通共同訴訟,一方多人,同種類,可單獨告,相互獨立
必要共同訴訟,同一個訴訟標的,一人行為經其他人同意,對其他人生效
代表人訴訟,10人以上,2-5人,全體同意。分為人數確定和不確定。不確定,普通共同訴訟,選,法院協商,指定,不同意另行起訴,有預決效力
有獨三,獨立,以起訴方式參加訴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審只能調不能判決
無獨三,可追加,不能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可承認。承擔義務的無獨三可調解,上訴。
第三人撤訴,一審判決,做出終審判決法院管轄
法定代理人,無訴訟行為能力,法律規定,全權代理。訴訟地位不同,行為效果相同,事件效果不同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特別授權(承認,上訴,反訴)
離婚訴訟必須出庭,除非確有困難,不能出庭
證據法定分類,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拒絕簽收保證書不允許作證,例外
鑒定,可申請,可職權。鑒定人出庭,當事人有異議或者法院認為有必要。專門知識人只能依申請
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后者不能單獨立案
本證反證?
證明對象 免證事實,另一方可以推倒
自認與認諾,與身份有關的事實不能自認,自認可委托代理人承認,但自認改變事實,需要特別授權。為了調解讓步做出的承諾,不作為責任
證明責任,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 環境污染,共同危險倒因果關系,擱置物倒過錯
證明標準 一般高度可能性,特殊排除合理懷疑
證明標準以證明責任為基礎,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才有證明標準。不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的證據為反證
證據保全 訴前,訴中
舉證期限不小于15天,簡易程序不超過15天,
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延長
故意,重大過失,不采納。與事實相關,采納后訓誡罰款,不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國家,公共社會利益,第三人,身份,
質證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個人,商業除外
書證在對方控制下,對方不提交,真實。毀滅,罰款,拘留。
訴前保全,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將來有管轄權法院,30天內起訴
訴中保全,受訴法院保全,判決生效后,履行期限屆滿前,執行法院,屆滿后5天內
先予執行,申請,可提供
據傳,必須到庭,2次傳票傳喚院長簽發
期間 法定期間(絕對不變期,相對不變期)
文書在途期間不計算,當事人參加計算
障礙消除后10天內申請順延
直接送達(與之同住家屬,離婚不行)
留置送達 調解書不能
委拖? 其他法院
轉交送達
郵寄送達
電子送達,判決,裁定,調解書除外
公告送達,支付令,簡易程序不能
調解? 與身份有關的確認案件不能
調解協議不公開,內容不公開,可以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約定對方責任
不做調解書,和好離婚,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字生效
二審再審必須制作調解書
擔保人不簽字,無獨三承擔責任簽收
訴訟可和解,制作調解書(強制執行),撤訴(再起訴)
起訴條件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起訴時效中斷,受理法院取得管轄權
起訴狀內容,沒有案由
一事不再理,重復起訴,人,標的,結果或者反對
撤訴,裁定不受理
判決不準離婚,6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
撤訴處理,不交訴訟費。對原告可以缺席判決,申請撤訴不同意
訴訟中止,終結(裁定)延期申請(決定)
評議不公開,宣判公開
判決錯誤,瑕疵,事實錯誤,二審再審
公共不能查調解書,涉及秘密
簡易程序不能,起訴被告人身份不明,代表人訴訟,
普通轉簡易
不能用簡便方式送達裁判文書
小額訴訟不能,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涉外,知識產權,
一審終審,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以小額訴訟程序再審可上訴,對認定事實提出異議再審,不能上訴
公益訴訟,多初步證據,少原告適格。10日內告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主體要在開庭前
公益訴訟不能反訴,可調解,和解,要公告。不能因此撤訴。
檢察院提,訴前公告,公益起訴人。移送執行
第三人撤銷之訴,6個月內向終審法院。不受理的,婚姻里涉及身份關系,公益訴訟,代表人訴訟。適用一審程序。
中止執行,案外人異議,擔保。
再審優先。惡意串通,先審第三人撤銷
二審,書面,誰受到損失為上訴人。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違背國家利益
二審裁判 有錯就改,事實不清可改可發回,程序錯誤發回
二審可調解,制作調解書
二審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撤回起訴,一并撤回原判決。
調解,一審有錯,發回重審。一審沒錯,告之另訴
再審,啟動,法院,檢察院。檢察院(抗訴上抗下,抗訴書同級提。同級提建議)法院應當在30內裁定再審,不審查。先找法院,原則找上級,但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都是公民,找原審。
檢察院受理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逾期,駁回錯誤
再審重新審理,法院,誰啟動誰再審,事實證據問題可交原法院。由中級法院審。
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但贍養等例外
再審中不增加訴訟請求
再請可調解,撤訴(不準再次起訴)
特別程序,選民資格外其他,獨任制,基層法院
確認調解協議效力,雙方共同申請,
擔保獨任制,標的額超過可合議制
支付令可留置送達, 15天,7日內不同意起訴例外
公示催告
執行程序,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管轄/
10內提管轄權異議,撤銷
移送執行
執行擔保,轉移財產,不履行,直接執行擔保財產,不需變動
執行里可和解(履行完畢,結案 瑕疵)
不能以物抵債
參與分配 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異議人原告,反對人被告。
執行行為異議
變更追加當事人
仲裁 財產 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