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20年代,約翰 格里爾遜第一次提出“紀錄片”這個名字,將其定義為“對現實進行創造性的處理”,紀錄片從此獨立成形,并將真實確立為紀錄片的本質屬性。
長久以來,對紀錄片真實性問題的爭論從沒有停止過
然而,紀錄片只是對一種電影藝術手法的分類, 它不可能有純粹的真實。
某種意義上 在攝影師選擇機位時 所拍攝的紀錄片已經是帶入個人主觀意義上的不真實了? 每一剪刀都是對真實性打出的折扣。
藝術手法本來就不允許自我拘束,不斷地打破藩籬是其基本要求
“真“和”美“的存在絕不拘泥于手段或者視角,也并不互相排斥,
評價一個藝術手法好壞的尺度不在于簡單量化, 最好的紀錄片導演絕非交警攝像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