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特一生最重要的書是《存在與虛無》,這本書主要論證兩個“存在”,即“自在的存在”與“自為的存在”。薩特認為,在“我”的意識之外,存在一個沒有被“我”的意識感覺到的存在,這是客觀的存在,也叫“自在的存在”。這個存在與“我”的感覺無關,因此它是虛無的,偶然的,被動的與毫無理由的。
真正的“存在”是“自為的存在”,這是被“我”的意識感受到的存在。人們所見所聞,所感受到的一切,其實都是外界在大腦屏幕上留下的映像,因此是主觀的,也叫“自為的”。“自為的存在”是一種自由的、能動的、真正的存在。
“我思故我在”("I think, therefore I am")是法國哲學家笛卡兒( 1596-1650年)的哲學命題。而薩特無意中與笛卡爾發生思想的碰撞。薩特認為,意識(“我思”)是活潑的、生動的,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意識活動著,總把別的事物卷入到它的范圍之內。意識施展它的任意性、可塑性、無限性、主動性和想象性,被它攝取的事物無以脫身地一個個附著其上。
因為意識是自由的,因此人注定是自由的。自由一旦在人的心里點燃明燈,上帝在他的身上便失去威力,唯物論的光輝由此普照人間。與尼采一樣,薩特歡呼上帝的死去,宣稱無信仰的人群才是真正的自由人。人們舍棄神意,將因意志的任意活功,創造自己的未來,不受約束。
薩特的“存在”論,最終回到對“人本質”的闡述。人也是一種存在,然而在其剛誕生的時候,不具備本質。他像一塊石頭、一根原木那樣,是“自發”的存在,而不是“自為的存在”,是非本質的存在,而不是本質的存在。人的“存在”是后天形成的,人在其一生中不斷經由“自由選擇”而造就的“存在”。
這是本質的存在,也是真正與真實的“存在”。薩特還認為:“自由選擇”成為人從“非本質存在”到達“本質存在”的必由之路。“自由的選擇”是主體存在的標志,表現人的充分與完備的“存在”。選擇的前提是“自由”,不自由的選擇,等于不選擇。
史賓諾莎承認人類具有“自由意志”,有時人們會設想自己是一顆能“自由選擇飛行路線與落點的石頭”。他認為,人強調“自由意志”是因為具有“欲望”,“心靈的決定若扣掉欲望就不剩什么”。然而他筆鋒一轉,又說:心靈內沒有絕對值,也沒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心靈的意愿由一個因素來決定,而這個因素又由另一個因素決定。
其實,薩特也惶恐地看到,他口口聲聲主張的自由,并非絕對的,而會受到傳統、道德、社會、他人的束縛與限制,因此是有權限的,有邊界的與有禁忌的。
選擇是一個意念,也是一個權利。我想選擇,這是選擇的意念。我能選擇,這是選擇的權利。當人決定選擇,選擇才進行到一半,還有選擇權的問題。有人有選擇權,有人沒有這個權利,或者這個權利被束縛與限制。因此要能“自由的選擇”,第一步要做的是爭取“選擇的自由”,即自由選擇的權利。薩特寫作《存在與虛無》這本書的時候,德國法西斯正在肆虐,瘋狂剝奪人類的自由權利,從這個意義說,薩特的自由選擇論具有歷史的“新啟蒙”意義。
“自由”是有條件的與受框限的。如舞者在崖上跳舞,舞者向往舞蹈的自由。因為舞者知道,自由的舞蹈方是美麗的舞蹈。美麗的程度取決自由的程度,最自由的舞蹈方是最美麗的舞蹈。然而舞者受到懸崖的限制,不能超越懸崖的邊界,超越了就會跌死,跳舞的美麗也喪失。人在社會里生話,也如崖上的舞蹈,受到法制與道德的限制。限制之內,人是自由的,超越就會不自由。以上的道理,薩特應該懂得。
然而他最后還是得出絕對自由的結論:自由不應該有“邊界”,一切傳統與法則,一概妨礙人的“自由選擇”,都是“上帝”和“神明”編造出來嚇唬人的。人應當否決一切傳統的信仰與現實中的法制與德性,因為“一旦自由在人的靈魂里爆發,神明對這個人就無能為力了。”人原本可以無法無天,這才是真正的“存在”與“本質”的人。
也許道德與宗教限制了“自由”,但人在不自由中才能得到自由。絕對的“自由”,只會換得絕對的“不自由”。薩特論說極度的歡欣來自于欲望的無邊際釋放,期求絕對的自由,客觀上成為無責任的“縱欲”論者,結果是對社會的破壞與對人類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