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入正題之前,跟大家分享一個我自己記憶的小周期。“遺忘曲線”的記憶次數要求太高了,我看了十幾本關于記憶的書,結合自己平時的實踐,很不錯的記憶周期是:第一天、第二天,然后就是一個月的時候。 這是完全符合“遺忘曲線”規律的,效果也非常棒哦,趕緊試試吧。 ?
今天的“司考茶余飯后”八卦的對象是:罪刑法定
1、罪刑法定是什么?為什么要罪刑法定?
2、怎么才能做到罪刑法定?
第一個部分內容:罪刑法定是什么?為什么要罪刑法定?
從字面上理解,罪刑法定就是犯罪和刑罰都由法律來規定。頓時感覺負責立法的好累啊,想想社會到處都有犯罪,那要把各種罪都先確立下來......算了,想想都害怕。不過,我們不禁還會想到:有些沒規定到的地方不就是法律漏洞了嗎?沒錯,這樣看來,制定法的國家(成文法)的國家避免不了法律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問題(這是法理學的內容了:法的局限性之一),所以也常常會有這種說法:XX事件直接推動了法律的修改。
好像扯遠了,回頭講講“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罰都由法律規定就意味著這兩者不是當官的隨便說的,定罪得有理有據。這跟古代的皇上就不一樣了,古代的皇上定罪就是看心情,心情好了,哈哈赦免;心情不好,拉出去砍了......有點兒戲。說明“罪刑法定”好,現如今還真是個講道理又嚴謹的社會-.-
談談“罪刑法定”的官方表述:“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也體現了我們刑法主要的框架體系就是兩個部分:定罪和量刑。而對這兩個部分的規定一定是“明文”。就是告訴當官的不要瞎搞,不要隨便給人扣上“犯罪”的帽子。
第二部分內容:怎么才能做到罪刑法定?
首先,上面的“扯淡”中不難理解到,我國要先把刑法立出來,然后再根據刑法進行定罪和量刑。這就意味著我國是事前的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比如,在某國沒有規定盜竊是犯罪,1月1號的時候甲盜竊,1月2號的時候某國出臺法律說盜竊是犯罪,但2號的法律就不能去規范1號的行為,這就是不溯及既往的意思
然后,對于犯罪和刑罰的規定必須要“明文”,不能隨意瞎說、不能臆斷,這就意味著我國是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這應該很好理解,依照明確規定的條文辦事,不按照習慣。
其次,我們在第一期的“司考茶余飯后”說過,對法律條文不能隨便解釋,超過一般預期的就是“類推解釋”了。所以,罪刑法定這邊特別強調了解釋的時候要嚴格按照條文的意思去解釋,不能隨便解釋。當然,我國的刑法還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例外規定說,如果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還是允許的。這就意味著,我國是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被告的類推解釋)
再次,在現實中有時候聽人講,法官的權力大的不得了,隨便判你個10年8年的......其實沒有啦,我國是禁止不確定的刑罰的,每個罪名都有對應的量刑幅度,法官雖然有自由裁量的一定的權限,但是要是要嚴格按照罪名的量刑幅度然后考慮一定的量刑情節(比如自首的可以輕一點啦之類的),這意味著我國是確定的罪刑法定(禁止不確定刑)。
最后呢,如何做到罪刑法定?掌握幾個詞:事前、成文、嚴格、確定!
好了,整理下今天“扯淡”的內容吧:
1、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2、嚴格、成文、嚴格、確定的罪刑法定
3、“不溯及既往”這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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