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茂享自殺事件持續發酵,不斷刷屏。網絡各種分析文章長篇累牘,大多數罵翟欣欣無良的,也有少部分認為翟欣欣沒有責任的。作為一個律師,就這一事件從法律角度談談三點個人看法。
一,翟欣欣是否應當為蘇茂享的死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網絡上的公開信息,蘇享茂是因為受到翟欣欣“補償1000萬精神損失加海南房產,否則舉報其‘’偷稅漏稅”,“非法經營”的威脅,最后不堪壓力,最終選擇了自殺。
舉報也好,控告也罷,都是公民的合法權利,無論蘇享茂是否涉嫌偷稅漏稅、非法經營,只要翟欣欣沒有捏造事實,即使是真的向公安機關舉報,其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但是,事情遠沒有那么簡單。如果以不滿足其要求就舉報相要挾,仍有可能構成犯罪。在現實中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一些賭徒以輸錢為由,威脅“莊家”,如不還錢就打110舉報其開設賭場。在現實中,這些以不給錢就打110舉報的人,幾乎無一例外都被司法機關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回到本案,如果有確實證據證明翟欣欣以滿足就舉報蘇茂享犯罪,從法律來說,翟欣欣的行為就有可能涉嫌敲詐勒索。
二,對于蘇茂享的死,翟欣欣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現代民法理論,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基礎,無過錯則無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也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翟欣欣是否需要對蘇茂享的死承擔責任,最關鍵的是,對于蘇茂享的死翟欣欣是否存在過錯,以及翟欣欣的行為與蘇茂享的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從這一事件新聞報道的情況來看,翟欣欣的過錯是明顯的,但問題是這種過錯是否足以導致蘇茂享的死。這種是否‘’足以‘’的認定,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比如筆者去年曾代理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件,某醫院的院長當著多人的面,辱罵在本院已經工作的了30余年的一名主治醫師為“神經病”,如果該主治醫師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院長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院長罵主治醫師神經病的時候,邊上沒人或者只是開開玩笑,其行為就不構成侵權。
除此之外,這還要考慮到具體個體的心理承受能力。有些人被人罵了一句‘’神經病‘’,可能就要拼命,而換一個人可能就是一笑了之,或者雖然心存芥蒂,但不會因此而自殺。比如翟楊之爭中,翟在短信里罵了楊金柱,楊金柱就起訴其名譽侵權;楊金柱罵翟建是“勾兌派”,翟建就要刑事自訴,打算把楊金柱送進高墻里讀書。如果換作其他人,可能就一笑了之。
比如本案中,如果不是蘇茂享而是換成其他人,可能就不會自殺,或者說自殺的概率很低。也就是說,翟欣欣的行為與蘇茂享的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盡管蘇茂享死了,但翟欣欣很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可能有些人覺得很不理解,你老嚴前面還說翟欣欣的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為什么在談到民事責任時又說翟欣欣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實際上并不矛盾,翟欣欣可能涉嫌敲詐勒索,是基于她以蘇茂享滿足其經濟要求為要挾;但這種要挾并不必然導致蘇茂享的死。
三,翟欣欣聘請的代理律師,是否應當承受道德上的責難?
翟欣欣日前聘請了北京某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某律師立即召來網民罵聲一片。一個人無論其多么罪大惡極,都有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當然翟欣欣目前沒有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還談不上辯護),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標志。任何人在判決有‘’罪‘’之前,在理論上都存在被冤枉之可能,因為每個人都是潛在的被冤枉者;保護這些“壞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保護每一個不特定的人,因為每一個人都存在被冤枉的可能。因此,在未經審判程序之前,隨意辱罵可能侵權,對法治也是有害的。
為委托人利益而戰,是每一個律師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因此,從這個來角度來看,無論如何翟欣欣的代理人都不應當遭受道德上的責難。網民對其責罵,肯定并不是因為其擔任了翟欣欣的律師,為翟欣欣講話,而是因為其前一天微博上還號召大家來罵為翟欣欣說話的人(后來某律師將自己的行為解釋稱是開玩笑),而被嘲笑為“因為錢而改變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