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中。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微信的橫空出世,一些通過微信平臺從事商務活動的群體,逐漸發展成為新的行業——微商。而此次公布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并未將微商納入到電子商務法的監管范疇。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做出了“微商應該納入法律監管范圍”的建議。
委員: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昨天,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草案針對假貨橫行、維權難等老百姓關注的熱點問題,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責任。草案二審稿提出:
對此,委員們建議,除明確電商平臺內經營者的責任外,還應當明確電商平臺的法律責任。
委員:電子商務立法怎能忽略微商?
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家成主要投訴對象
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顯示:2017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程購物投訴22804件,占銷售服務類投訴的53.1%。在遠程購物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絡商家是主要投訴對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經營者為個人,是沒有實體店、沒有營業執照、沒有信用擔保的“三無”經營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實名制注冊賬戶,隨時可以刪除好友或更換賬號,一來可以逃避法律責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費者很難找到對方,給維權也增加了難度。
委員:微商也應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對微商存在的問題,委員們建議,將微商與電商平臺內的經營者一樣,也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