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和微信互懟:贊賞消失背后的法律考量

2017年4月19日,微信團隊宣布,受蘋果公司受到蘋果公司IAP機制(in-App Purchase,應用內購)的影響,iOS版微信公眾平臺贊賞功能以及二維碼轉帳功能均予以關閉。蘋果公司對此事做出回應:“微信可以選擇提供‘App內購買’讓用戶贊賞他們喜愛的公眾號運營者,如同我們提供這一選擇給所有的開發者一樣,微信只需正確使用App內購買體系進行開發即可”,意思是說只要按蘋果規則來,微信還是可以有贊賞功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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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令人有些「驚恐」的消息,當時我就馬上進入公眾號后臺看了看,發覺竟然有約56.4%讀者使用的是蘋果手機,瞬間就感覺大事不妙了。不過轉念一想,還好沒多少人懟我錢,心里又舒坦了些。另外,作為google android 原生系統的死忠粉,終究也讓我非蘋果一族傲驕了一把。

公眾的情緒總體還是不穩定的,憤怒、同情、理性、平和都有,還有吃瓜群眾晚上繼續吃吃小龍蝦的事不關及等。不過想想,除了所謂的30%分成此類,這起事件的背后總還是有些其它可聊的吧。


契約精神?

我其實不太相信「蘋果是因為要賺微信30%的開發者分成而要求微信關閉贊賞功能」這一說法的,蘋果當不缺這點現金流。我比較傾向于認為蘋果是在堅持自己的「契約規則」。

我們經常以「能繞開規則」為榮,這種特權思想及其優越感在我們社會中所向披靡。本事件中,蘋果的「契約規則」從白話上來看,就是蘋果制定的「App Store 審核指南」,該指南作為app store 上所有app開發者都需要遵守的規則,由蘋果偏執的執行著。

「3.1.1 App 內購買」條款明確:「如果您想要在 app 內解鎖特性或功能(解鎖方式有:訂閱、游戲內貨幣、游戲關卡、優質內容的訪問權限或解鎖完整版等),則必須使用 App 內購買,App 不得包含指引客戶使用非 IAP 機制進行購買的按鈕、外部鏈接或其他行動號召用語」。另外,其審核指南還說明「3.1.5 App 之外的實物商品和服務」:「如果 app 允許用戶購買將在 app 之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則必須使用 IAP 以外的購買方式來收取相應款項,如 Apple Pay 或傳統的信用卡入口」。

這條規則正是此次卡住微信贊賞命門的條款。用白話來解釋就是,若蘋果商店中的app中如果需要進行虛擬商品的支付購買的話,只能使用蘋果IAP機制「in-App Purchase」購買,而不能調用例如微信支付進行支付。但是如果你支付后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是通過線下獲得的「如滴滴打車、電影票、淘寶app上買衣服等」,那蘋果允許你調用IAP之外的方式進行支付。

但問題恰也是出在這個311條款中,嚴格從文義上來理解,微信贊賞功能是不能落入該條款規則之中的,因為該條款是要求「購買后才解鎖」,例如支付后就可以聽音樂看電影,有游戲幣等。但是用戶在公眾文章進行贊賞前,用戶其實是可以看到文章全文的,即用戶贊賞支付行為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解鎖閱讀權限」,這和得到app中付錢后才能看到全文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其實蘋果的審核還是有非常大的可左右性,以及人為理解偏差的。

想到這里,就突然想清楚另一件事,那就是微信平臺一直想做公眾號文章的「付費閱讀功能」,但技術上如此簡單的功能卻遲遲不能出現,也許就是因為受到了蘋果IAP機制的影響而無法推進。「馬化騰在該朋友圈評論,“應該等微信公眾號付費閱讀啊”,并且回復測試太久的問題。“已經反饋了,爭取加快”。」

有人興許會冷笑了,蘋果自己設定了一個規則,甚至還可以隨時更改「注:審核標準確實也是經常變更的」,然后一定要開發者去遵守而不顧用戶體驗,這樣的「契約」豈不就是一種格式霸王條款,顯屬無效。

可惜我國合同法規定一般「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在審查指南中,這些估計都不符合,而且作為開發者,一定會對審查指南中的每一個開發要點都仔細閱讀并深刻理解,畢竟還要蘋果審核,所以這條路明顯是走不通的。


反壟斷調查

確實,在蘋果和微信間,我們會認為微信明顯不是蘋果的對手,所以基于人類天然對弱者抱以同情心的態度,會認為有必要讓商務部介入進行反壟斷調查了。例如澎湃新聞就說了「蘋果逼停贊賞,應有反壟斷調查」——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應該有所作為,應該做出全面的調查,甚至可以開出天價罰單,這個毛病不能慣著。

有可能么?

根據反法,反壟斷行為只有三種,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而在本事件中,唯一可以拿出來援引的壟斷行為只有「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此其一;其二,在「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最為核心的要義在于「確定相關市場」,再次來確定滿足「市場支配地位」。《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認為「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互聯網反壟斷第一案,即3q大戰中這也是核心戰場。

那么,微信和蘋果的相關市場到底是什么呢?

微信app和蘋果應用商店,本質上是是一種縱向的不同產業鏈環節,而非橫向市場,若確要界定相關市場,唯有「應用商店分發」市場可以落入。然而在該市場中,蘋果似乎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市面上存在安卓市場、塞班市場以及蘋果的ios系統分發市場,有報道稱「2017年,蘋果公司iOS系統在中國城市地區的份額降至13.2%,截至2月份的三個月內,iOS在中國城市智能機銷售中的份額為13.2%。與此同時,Android份額在中國市場則實現大幅增長,達到86.4%」。

不過,另外,是否能將ios系統單獨界定為一個市場,爭議肯定十分巨大。

當然如果覺得界定相關市場實在搞不清楚,還是先看看蘋果有沒有「濫用市場地位」。根據反壟斷法,最有可能援引的法條應當是「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因為很多新聞評論都說,蘋果這么做,很大的原因在于「蘋果Apple Pay入華一年:被支付寶微信虐成渣」這類新聞,畢竟當年apple pay進入中國時,大家都驚呼支付寶和微信要完了,不過實踐證明apple pay不是第三方支付的對手。所以此次借關閉贊賞,有人稱蘋果就是想讓用戶只能使用「蘋果支付」。

但大家需要搞清楚的是,「蘋果支付」其實是不存在的,因為購買應用或使用蘋果IAP機制「in-App Purchase」,最后還是使用了銀行或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寶」進行了支付,蘋果只是一個支付流量的渠道,而不是支付工具本身。另外,apple pay也不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中所列的「第三方支付」,和微信這種第三方支付是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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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支付的實質是通道」

所以,所謂的「搭售商品」實際上是一種想當然的意淫而已,并沒有多少事實依據。蘋果甚至可以說為何一定要用IAP機制,也是為了保護用戶賬戶信息安全考慮,理由有很多。


反不正當競爭調查

若根據老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是不適用的,但是列位不要忘了,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相對優勢地位」條款,其主要就用于解決「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經營者的不公平交易」。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相對優勢地位」和反壟斷法中「市場支配地位」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后者要求企業在相關市場中擁有排他性的支配地位,而前者只要求企業具有交易中的優勢地位即可適用。

具體而言,相對優勢地位,是指在具體交易過程中,交易一方在資金、技術、市場準入、銷售渠道、原材料采購等方面處于優勢地位,交易相對方對該經營者具有依賴性,難以轉向其他經營者。

作為交易相對方的微信,相對于蘋果應用商店,就具有非常強的依賴性,除非微信通過自己的網站流量來安裝ios軟件,畢竟蘋果應用商店基于對其硬件的綁定,是ios系統應用程序的第一流量入口,所以蘋果完全把控了這個市場的準入。因此,蘋果還是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的。

但關鍵是蘋果是否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實施了相關不公平交易行為呢?關鍵在于蘋果同意微信app進入蘋果應用商量是否屬于一種「交易行為」。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所列示的「(一)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對象;(二)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購買其指定的商品;(三)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方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條件;(四)濫收費用或者不合理地要求交易相對方提供其他經濟利益;(五)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似乎很難其行為界定第(一)至(四)這幾類,而關于第(五)類行為而言,蘋果為開發者設定一個審查標準要求開發者執行,是否就是一種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呢?不盡然。

網絡法領域 深度觀察的律界工匠
封面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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