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后果
? ? ? ? 近期接觸到幾起關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案例,今天特將相關法律知識普及以下,以便廣大勞動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 ? 案例:某公司孫大姐,2019年7月入職,簽訂2年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半年,工資3200,轉正4000,最近馬上轉正,她卻想離職,并向公司提出了賠償。公司堅持不予賠償,最終鬧上法庭。
? ? ? 濤哥分析:孫大姐與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而該公司與孫大姐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因其違法約定全部履行的,公司應該從第三個月起,每月按轉正工資標準支付賠償,共計4000元×4=16000元,該賠償不含之前支付的六個月共計19200元工資。
? ? ? ? 關聯法律條文: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 ? ?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