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得一詞#2017第二十五天
幸福
在美國《獨立宣言》里寫著的是保障“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不是“享有”幸福的權利。這就和生存權與自由權不同了。一詞之差代表的意思是什么呢,第一,它意味著“幸福”是要自己去努力爭取的,而不是生來就擁有的。第二,幸福的標準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這才會要求我們去追,而不是簡單的前往。本來,根據生命科學的說法,幸福與否是我們身體各種感覺的總和,是對內的,而非對外的。理解了以上幾點,我們就會明白哥斯達尼加的幸福指數要高于人均收入搞出他們幾倍的新加坡的幸福指數。其實幸福真的不遠,它就在我們自己的心里。當我們追求GDP的時候,我們是否也應該考慮一下GDH呢?(H是happ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