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發酵的郭敬明性騷擾的新聞上了微博熱搜和各大網站的頭條。甚至把朱梓驍一度推上了熱搜。作為當事人作家李楓,在微博里爆出了事情經過。但是沒有證據,沒有細節,殺傷力還不夠。不知道后續的事件會向哪個方向發展,郭敬明有沒有騷擾還要進一步去坐實,但也不排除是當事人想出名。但是這點足以引起社會對男性的關注,性侵和強奸男性到底犯不犯罪?關于這一點法律該如何立法呢?值得我們去關注。
看到這然我想起了曾經網上流傳一個很搞笑的段子,說是有一個小偷入室盜竊,剛進屋,女主人回來了,他躲到床下,還是被發現,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該情形依法應定入室搶劫,至少判十年。后來找到一個學法律本科的,分別給他講了盜竊罪、搶劫罪、強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結果他改了口供,稱當時入室是想強奸,最后以強奸未遂,初審判了三年,因為強奸罪與入不入室無關。再后來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碩士,碩士告訴他,你應該這樣講,當你想強奸時,發現該女奇丑無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認定強奸中止,因無損害后果,就可能免于刑事處罰。 再后來他找了一個刑法學博士后,博士后教他這樣說:他看上了這家男主人,想強暴他,沒想到女主人先回來了。因為刑法沒有規定強奸男人屬于犯罪,這小子二審被無罪釋放了。啟示:知識改變命運——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曾經有一個看果園的大爺,夜里被一年輕男子性侵,后來警方以傷害罪逮捕了該男子,此時求大爺的心理陰影面積,大爺的一世英名啊!還有一名男子駕校被教練猥褻,公安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剛開始可能會覺得很好奇,可是后來卻越想越覺得可怕,以至于后來專門查了一下關于這方面的法律知識。由于我國法律上的空白,根據我國法律“罪行法定”的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因此強奸男性算不算強奸罪。跟據我國刑法對強奸罪的定義,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女性,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并沒有把男性的性權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護范圍之內。
不過,根據以往新聞媒體報道的有關案例以及司法實踐的情況,強奸男性常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在此類案例中,被害者需要經過法醫確認受到了身體上的傷害并且達到輕傷標準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而且故意傷害罪在量刑上要輕于強奸罪,我國法律規定犯故意傷害罪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強奸罪的起刑就是三年,如果對被害人身體造成傷害,還要加重處理。
2015年11月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237條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個修改使得猥褻犯罪的對象已經不再限于婦女,對于性侵年滿十四周歲的男性的,適用猥褻犯罪予以懲治(受害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下的男童女童,均適用猥褻兒童罪)。
因此強奸罪的立法觀念比較落后,認為男性在整體上處于強勢地位,但是男性整體強勢不能代表每一個個體都是強勢的,而法律應該對每一個個體進行保護,所以性侵男性理應入罪。
所以也呼吁國家對這方面早日立法,引起社會足夠的重視,給那些被傷害的人一個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