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3月5日,張某與某從被害人朱某(女)處勒索錢財,遂邀王某、趙某二人參與。張某對二人謊稱朱某賭博時輸給自己100萬元,至今未還,讓二人幫忙要債,王某,趙某二人誤信以為真,遂加入。
3月9日凌晨兩時許,張某,王某,趙某三人冒充公安人員,駕車將朱某強行帶至郊區一處住房,扣押期間,張某強行將朱某隨身攜帶的手鏈兒,項鏈兒,戒指等物(價值2萬元)收走,并指派王某,趙某二人看押被害人朱某。
爾后,張某兩次向朱某家屬打電話,稱不給錢就殺人,勒索人民幣80萬元,打入其事先開立的信用卡賬戶中,并以劃卡消費的方式購買大量黃金后據為己有。(事實一)
3月11日,在王某,趙某二人看押朱某期間,朱某告訴二人,自己與張某之間根本就不存在債務關系,請求二人將自己放走,并主動承諾,在放人后給予二人好處費6萬元,王某,趙某二人知情后表示可以放人,但要求周某被放之后一定要兌現承諾,下午二人將朱某放走。
3月18日下午,在朱某被放回家,七天后仍未聯系王某,趙某二人。王某系找趙某商量,趙某說算了,我不管了。王某遂單獨給朱某打電話講“我把你放了,你答應給我們的錢還不兌現嗎?如果不匯的話,你就自己看著辦,我們能幫你一次就能幫你第二次。”(事實二)
朱某害怕表示見面再聊,王某見到朱某后索要6萬元,朱某不給誰當繼江,朱某打昏將朱某賣給何某為妻,期間關押了朱某近一個月,還強奸了朱某。(事實三)
何某買下周末后,逼迫朱某與自己結婚,朱某不從,何某遂將朱某關押一個月,期間還強迫朱某為其口交。(事實四)
案發后,趙某首先被抓獲歸案,為了逼取趙某的口供,刑警杜某對趙某實施毆打,由于出手過重,將趙某打成重傷送醫院治療,十天后死亡。(事實五)
1、對于事實一,張某、王某、趙某構成何罪?是否構成共同犯罪?說明理由。
對于事實一。(1)張某冒充公安人員觸犯招搖撞騙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觸犯綁架罪,強行劫奪朱某隨身攜帶財物,處犯搶劫罪。綁架過程中強行劫奪隨身攜帶的財物,根據司法解釋,以綁架罪,搶劫罪,擇一重處,與之前的招搖撞騙罪數罪并罰。(2)王某,趙某二人冒充公安人員觸犯招搖撞騙罪,為索取賭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處犯非法拘禁罪,應當數罪并罰。(3)三人成立招搖撞騙罪,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對于事實二,王某構成何罪?趙某是否對此應當復責?說明理由。
對于事實二,王某構成敲詐勒索罪。(1)王某以綁架他人進行威脅,要挾,強迫朱某交付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2)之前系被害人主張答應給財,趙某只是參與過之前的非法拘禁,對之后敲詐勒索行為沒有共同行為,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對此不應當負責。
3、對于事實三,王某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對于是事實三,王某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并予以販賣,觸犯拐賣婦女罪,強行奸淫婦女,觸犯強奸罪,以拐賣婦女罪一罪論處,屬拐賣婦女罪中奸淫被拐婦女。
4、對于事實四,何某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對于事實四,何某收買被拐婦女,觸犯收買被拐婦女罪,非法剝奪朱某自由,觸犯非法拘禁罪,強制猥褻,侮辱朱某,觸犯強制猥褻、侮辱罪,應當數罪并罰。
5、對于事實五,杜某構成何罪?說明理由。
對于事實五,刑警杜某系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逼取趙某的口供,對趙某實施毆打,系刑訊逼供行為,由于出手過重,將趙某打成重傷后導致死亡。根據司法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對于傷害結果系故意,死亡結果系過失,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