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戌卓(王永剛)
“每一個別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時間度:所有法律均存續于一定時間中,都具有時間的屬性。柏格森學派的用語,謂時間‘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因此具體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為時間所吞食。(二)空間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領域或對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發生效力。沒有一種法律,其效力范圍是普天下的,管轄權是毫無限制的。(三)事實度:所有法律均與事實有關。在邏輯上,什么是關于這件事的法律?詢及‘什么是法律’,這一問題是毫無意義的。律師亦將為此類問題所困擾。每一法律均統制一定的事件,或一類的情事。不論它是真實的,或是擬制假定的事實,均構成法律的一面。”這便是著名法學家吳經熊先生所主張的法律三度論。
從這個觀點出發,每一部法律都涉及時間、空間和事實三個維度,并且也正是這三個維度將法律約束在一個特定的框架之內,而且也有可能引導法學理論和實踐發展逐漸歸向歸納科學,使得法學實踐或理論的發展逐漸有了固定的框架。具體來說,所有的法律和法學研究都會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域范圍之內發生效力,并且都具有鮮明的指向性,直指當時最鮮明的社會矛盾。
這個理論可以被用來解釋從古至今的所有成文法、習慣法或者法學研究成果。例如,古代中西方的法律發展的差異與其歷史、地理因素密不可分。而且,由于社會歷史形態的不同,面臨的社會矛盾有所差異,故中西方的法律所面臨的、需要法律解決的事實不同。這也就符合法律的三度論的理論假設。
然而,隨著近代以來的法經濟學的快速發展,形成了一種新型的法學研究思維的興起,即“法學—經濟學—法學”的理論思維方式。法經濟學的發展是伴隨著社會歷史與經濟水平的發展而逐漸發展起來的。由于社會的飛速發展,經濟的發展逐漸與法律實踐或者法學理論的發展密不可分。久而久之,便會形成一種法學研究所解決不了的社會問題,轉換角度用經濟學來解釋和闡述。將這種思維方式抽象概括之后,便會形成一種新的法學發展的思路:借鑒與吸納經濟學的理論,來闡述和創新法學理論的發展。
從這個角度出發,筆者認為,衡量法律應該還有一個維度:價值度,或稱價值維度。在經濟學領域特別重視價值的研究,法學研究領域也是一樣。不管是具體的法律制度還是抽象的法學理論,都應該更加注重其價值維度。中外歷史上無論哪個國度、哪個朝代,對于法律制度的評價都存在執行成本與社會邊際效益的一個價值的權衡。一部最好的法律,應當是以最小的成本實施運行,并且可以收到巨大的社會效益;最壞的法律則是相反,具有巨大的執行成本,社會效益卻收效甚微。因此對于法律的價值度的判斷,則是從古至今從未間斷,現代社會也是如此。
為什么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域,對于同一情況案件的判決會產生巨大的分歧?在影視作品《因父之名》中,為什么對于一個案件,政府部門、司法系統或者社會民眾前后的反映不盡一致?原因就是,其中存在對于價值尺度的認同和判斷的標準問題。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會產生分歧,但終究還是會選擇保護價值更大者,即兩利相衡取其大,兩弊相權取其輕。
現代社會突出強調保護公民權利,但是這種價值觀念在與我國的傳統文化相協調方面、在如何與廣大民眾的法治思維相一致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的考究。不過,價值維度對于法律發展的影響卻是深遠的、不間斷的。正義的目標是滿足個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張,同時也會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為社會發展提供向心力。而且,法律也在實現正義的基礎上,進一步創造社會秩序,從而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穩定性。法律的價值維度便是衡量這一切的重要因素,只有認清楚這一點,才會更有利于解釋社會生活中的法律現象,闡述學術上的困惑。拋棄法律的價值維度,便容易導致法律的僵化。制度體現人性化,才會保證公平、高效;運用法律的價值維度分析問題,才會擺脫法律結構形式的僵化,進一步揭示客觀事物豐富而復雜的內涵。
(注:本文由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法理學研究會、光明理論、檢察日報發表刊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