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保護之一:財產原則

繼續敲一篇薛兆豐老師關于產權保護的文章。

1.大教堂的一個視角

這里我要重點介紹的是一篇著名的論文,它的名字叫《財產原則,責任原則與不可讓渡性:大教堂的一個視角(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作者是一位叫做圭多卡拉布雷西的法學家;另一位是叫做道格拉斯的法學專家。

這篇文章的題目挺有意思的,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瓏非常復雜,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就是大教堂的一個視角。

這是作者非常謙虛,他說人類進行財產權的保護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咱們做一個初步的研究,研究出當中三個基本的原則,這只不過是大教堂里面、非常復雜的事物里面的一個角度,一個管窺,管中窺豹的意思。

這兩位作者當中的第一位,卡拉布雷西,他是美國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曾經做過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院長,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這門交叉學科的思維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學者,今年85歲,他當年寫這篇文章的時候也不過40歲。

2.財產原則

文章說產權的保護分三種:第一個叫“財產原則”,第二個叫“責任原則”,第三叫“不可轉讓原則”。

什么叫財產原則呢?它是說:一個人想要剝奪別人的所有權的話,他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向原來的所有權者付費,付到原來的所有持有者愿意放棄為止,如果只有這種辦法才能把所有權從別人手里拿過來的話,那么我們就說這種產權是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

也就說說,你必須給錢到人家愿意為止,人家才讓渡給你,這叫“財產原則”。這個定義不是太準確,但是它的英文很漂亮的:

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Property Rule to the extent that someone who wishes to remove the entitlement from its holder must buy it from him in a voluntary transaction in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ntitlement is agreed upon by the seller.

在財產原則下,政府只對財產權進行一次干預,就是確權。確權以后,財產權的讓渡完全是別人的事情,產權人和其他人進行的自愿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預。對轉讓的價格、轉讓的條款沒有任何影響,政府只干預一次。

3.責任原則

第二個原則叫“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的意思是,當一個人侵害了別人的產權以后,侵害者就要向原來的產權所有者進行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不由原來的所有者定,而由第三方定。

這第三方可以是國家,可以是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員、或者法官。你想想,這個原則跟財產原則就不同。財產原則是產權交換的時候,由財產權人自己定價,而這個“責任原則”是由第三方定的,是由別人定的。

在實施“責任原則”的時候,政府干預了兩次:第一是確權;第二是對產權的定價作出裁決。產權的價格不由財產權的原來所有者決定,而是由第三方決定,這叫責任原則:

Whener someone may destroy the initial entitlement if he is willing to pay a third-party determined?value for it,an entitlement is protected by a liability Rule.This value may be what it is thought the original holder of the entitlement would have sold it.

不管怎么樣,在責任原則下,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做了兩重的干預。第一是確權;第二是當發生侵權行為的時候政府來決定賠償的金額。

4.不可轉讓原則

第三個原則叫“不可轉讓原則”。顧名思義,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權人把他所擁有的資產賣給別人。

在不可轉讓原則下面,政府對財產權的保護進行了三重干預:第一,確權;第二。如果產生了侵權的行為,那么由政府決定這個侵權的賠償金額;第三,政府還禁止原來的產權所有者出讓他的產權,不準賣,這也是一種保護:

An entitlement is inalienable to the extent that its transfer is not permitted between a willing buyer and a willing seller.

5.哪種產權保護原則最好?

產權的這三種保護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比方說我想要侵占你家房子的時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財產原則”的保護;

但是當國家要修營房、要修消防局的時候,你們家的房子受到的是“責任原則”的保護,也就是國家旅游征用你家的土地,然后給你合理的補償就可以了;

當你喝醉不省人事的時候,你家的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轉讓原則”的保護。你喝醉了酒簽的合同無效。

這三種原則哪種更好?當然你會說,財產權要保護的自由,政府干預越少越好,所以肯定是“財產原則”比“責任原則”更好;“責任原則”又比“不可轉讓原則”更好。是這樣嗎?不一定。

在一般情況下,財產原則當然是很好的。我看中了你的手表,但是我要你的手表的唯一辦法,就是給你出價錢,出到足夠多的時候,你愿意把手表賣給我、這時候你才是這只表真正價值的最好的決定人,這當然是比較理想的狀態。

但是有時候,我們不一定能夠完成這樣的交易,比方說我的手臂值多少錢,應該我來決定,但現實生活中卻不一定。如果發生了交通意外,你是意外的肇事者,你負全責,這時候我的手臂能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來保護呢?能不能通過我問你要一個價錢,來保護我的手臂呢?不能。

因為交通意外已經發生了,如果讓我來開價的話,我不會要20萬,不會要200萬,不會要2000萬,我要200個億。事實上這沒辦法實施,所以我單位手臂值多少錢,得由第三方決定,這是“責任原則”。

也就是說,在交易費用非常高的情況下,在沒辦法事前進行議價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責任原則”。

6.由于交易費用,大量的產權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大量的產權不能夠通過“財產原則”保護,而只能通過“責任原則”來進行保護。

7.為什么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第一,他傷害了別人;第二,他改變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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