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與鄭某婚前有協議,婚后如果一方有出軌行為,離婚,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平分,出軌一方還要賠償對方配偶五十萬元。結果婚后妻子鄭某在一家商務酒店查到袁某與其他異性開房記錄,上訴廣州市白云區法院離婚。法院判定離婚,但這五十萬元賠償金卻成了空頭支票。
? 法院經過調查,認定袁某為貨車司機確實沒有償還五十萬賠償的能力。法院經過調解,認為雙方三觀確實不合,感情基礎薄弱,判定袁某和鄭某離婚。看來熱戀中的雙方忠誠協議,不一定都能如實履行,還婆看違約一方有沒有履行協議的實力。也就是說,忠誠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維護雙方的忠誠度,靠的是雙方深厚的感情,法律是無法真正能夠保護男女雙方的感情和忠誠。
? 有網友接受教訓,說找對象還是要找有經濟實力的,要不然一旦出了軌履行忠誠協議,賠償金不到位還不是一張空頭支票。有網友慨嘆,還是父母那老輩人婚姻觀好,一結婚就奔看白頭偕老而去,不像如今青年人,婚前訂協議,沒結婚就想著有朝一日離婚的事,"一想成讖",能不存在離婚的極大風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