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法教制度并非憑空出現,而是借鑒了大量前人的成果。例如管仲輔佐齊桓公時創建的“布憲”制度。
據《管子·立政》記載:“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憲于國。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受憲于太史。大朝之日,五鄉之師、五屬大夫,皆身習憲于君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五鄉之師出朝,遂于鄉官,致于鄉屬,及于游宗,皆受憲。”
齊國的五鄉師和五屬大夫等地方長官,都要在正月初一朝會時向太史學習新法令并領取法典副本。然后,再由他們把中央的新法令傳達給自己的屬吏,再層層下達給最基層的游宗(高于什長、伍長的小吏)。這個制度基本上覆蓋了各級政府,足以讓齊國官吏都知道新法令。
但是,齊國布憲制有不少漏洞。首先,各級行政長官在正月朝會時才集中學習幾天法令,限制了“布憲”的規模;其次,有檢查制度防止錯抄法令,但沒有權威單位避免錯解法令,導致法令可能被誤解;最后,布憲對象不包括齊國人民。
大家都知道,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向民眾公開法律是鄭國政治家子產開的好頭。而在此之前,法律只在官府內部流傳。齊國的布憲制度也不例外。
不知道法律,就不可能知道怎樣遵守法律。若是百姓普遍不懂法,就只能繼續依賴傳統禮俗來治理社會。如此一來,法制社會就無法取代早已千瘡百孔的禮治社會。因此,戰國變法浪潮的一大主要課題,正是如何向老百姓普法。
常言道官官相護,法官說的就一定是真話嗎?說實話,你能想到的問題早就被商鞅考慮得通透。他深知法制社會建設最大的難點是——
“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畫冊》)
為此,他設計了中國史上最嚴密的法制教育制度。
秦國法教制度的亮點主要有三個:1.司法解釋部門獨立于行政部門之外,專一負責保管和解釋法令,不參與任何其它事務;2.前面提到的左券右券備份制度;3.讓所有法官法吏都哭暈在廁所的各種連帶責任。
按照秦國體制,中央設三個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地方的諸侯、郡、縣都設置“一法官及吏”。法官系統垂直領導,并非同級行政部門的下屬單位(也許理解為法律顧問單位比較妥),其對大秦律令的解釋具有實際上的最高權威性(理論上是秦王最高)。
《睡虎地秦簡·尉雜》:“歲讎辟律于御史。”
意思是各官署每年都要到御史府去核對刑律。細心的朋友會發現,中央三法官中只有御史府法官和郡縣一樣同時設置了法吏,面向國君的殿中與丞相府僅設置一名法官。由此可見,大秦最高監察機關御史府同時也是大秦最高法學院,整個法教制度的中樞。無論是殿中法官、丞相府法官,還是郡縣法官,都以御史府法官的律令為范本。另一個耐人尋味的地方是,這條律文出自《尉雜》。據專家考證,這個“尉”當為大秦最高審判機關——廷尉府。
在秦統一后,御史府最高長官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廷尉則是低一檔的九卿級別。就算秦統一前,這兩個單位也是直屬中央,互不統屬。《尉雜》律要求各級官吏每年都要到御史府核對與學習新法律,這是幾個意思?為何此律不歸入御史府的律令呢?
綜合來看,這應該是為了讓司法和監察兩大系統相互制衡。秦廷尉府負責修訂法律與審判定刑,而御史府負責司法解釋(法官、法吏)與監察彈劾(各種御史)。其中隸屬御史系統的各級法官、法吏,專門負責保管律令及法律答問,務求讓全國官民都能學法用法。
這個制度設計頗有趣,唯一能提供權威司法解釋的(御史府下轄的)法官,無制訂律法的權限;而有立法權限的審判機關,卻無司法解釋權。如此一來,秦國教育體系是由廷尉和御史組成的司法監察系統共同掌控的。以法為教,以吏為師,此之謂也!
在那個行政與司法不太分明的年代,秦國法教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執法者舞弊。之前,法令只在執法官吏之中傳播,民眾不知道內容,官吏說法律是什么樣就是什么樣,民眾無從監督。就算有人愿意義務加班給百姓普法,百姓打官司時辯稱是某某官吏錯解法律導致自己犯法,也缺乏有力證據。
秦制不存在以上麻煩。
據《商君書·定分》載:“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后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主法令之吏(包括了前文中的縣法官)負責向官吏和民眾講解法律政令,并把司法解答內容制作成兩份專用法律文書。左券給咨詢者,右券按規定立即封存,作為憑證備用。
老子曰:“圣人執左契,而不責于人。”(《道德經·第七十九章》)
盡管不知法符分一式兩份的做法是否受老子啟發,但商鞅的考量無疑是為了明確責任制。
別小看這個簡單改動。在那個沒有錄音和錄像的年代,唯一能證明法官是否履行職責的只有這一尺六寸長的專用法符。行政官吏的政績考核主要是審計各種文書報告。
例如“倉曹計錄:禾稼計,貸計,畜計,器計,錢計,徒計;畜官牛計,馬計,羊計;田官計。凡十計。史尚主”表明,秦縣倉曹要提交十種統計報表。這只是里耶秦簡披露的一小部分內容。而法官法吏的考課,主要看檔案室里封印的專用木匣里的右券。
法官法吏錯解了哪條法律,就要按照該法律規定的刑罰來處罰;如果不告知咨詢者而導致其犯罪,也要按沒告訴的哪條法律來處罰。只有在嚴格的左右券備份封存制度下,這個了不起的法治思想才能被貫徹到實處。如果法官錯解了法律,就會在右券記錄中暴露無遺。如果有人控告法官不依法向吏民講解律令,司法監察機關可以通過查閱右券記錄來辨明真偽。萬一左右券的刻齒無法吻合,或者文字有出入,就意味著有人作假。
可見,在秦國做法官真特么壓力山大。不僅要對當時天下最多最細的律令倒背如流,成為大秦官民眼中的法律科普小能手,還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以避免遭到無處不在的連帶責任。否則,輕則丟官永不敘用,重則淪為刑徒,甚至腦袋搬家、魂魄游蕩。
這樣做劃算嗎?設置一套垂直的三級普法機構,就算吏員編制再小,朝廷每年要多一筆財政預算。官民每問一個律令,法官法吏就必須制作一式兩份法符。這不僅比口頭宣告要消耗更多的竹木筆墨,也大大增加了內史和御史等上計考核部門的工作量。此外,官吏培訓大綱與司法監察體制也勢必隨之做出重大調整。覆蓋全體官民的法制教育,成本真心不低。
然而,有專人負責法教,有專用文書做法律憑證,有專門的檔案室封存副本,流程簡明,權責清晰,服務周到,連文盲二百五和六國移民,都能很方便地了解各種條目繁多的大秦律令。在法教制度支援下,秦國廟堂清廉,政令暢通,辦事高效,國富兵強,官民兩便。在這巨大的社會效益面前,秦國推行全民普法的努力顯然很劃算的說。
單從普法的角度說,“以法為教”政策本無可指摘,甚至是一個本該好好繼承的傳統。秦亡漢興之后,秦國法教制度也被廢棄,古人越來越傾向于“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于是乎,許多應當由法律調節的糾紛,轉而訴諸于道德調節。如此一來,普及法律知識的必要性也大大下降。不僅老百姓越來越法盲化,甚至到了明清時代,連許多官員都不熟悉本朝律例,不得不聘請刑名師爺做私人助理……先秦政治家以法治國的理想,至此已成笑話。
減省訴訟刑罰的“以德治國”境界固然很理想。但是,疏于普及法制教育的社會,根本不可能處理好德治與法治之間的關系。那些普法不以覆蓋全體官民為目標的國家,還真沒資格說自己“凡事皆有法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