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其財產所有樣態,由于兩人在離婚后,財產一直未進行實際的析分?;诠灿腥酥g有無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內容、共有財產對于共有人達成其共同目的的意義等因素來看,兩人在離婚后,實際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帶來的一系列權利和義務,故而,兩人的共同目的應該是以家庭為單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養育子女,互幫互助,雙方具有繼續維持家庭關系的目的性,且客觀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穩定性。而兩人的財產共有現狀,亦滿足了維持家庭關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兩人財產事實上存在共同共有關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基于共同關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權制度”,理應對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摘自《夫妻離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承擔》,作者:徐紅紅,作者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載《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法院對夫妻之間債務的認定方法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通常針對債務的認定采取一些方法:
首先,嚴格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如果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所舉債務不予認可,則要著重對債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通常對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的予以采信,對只出示書面證言或借條復印件的一般不予認定。
其次,審查債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審查債務真實性的基礎上,著重詢問舉債一方所負債務的用途,以便正確認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養、贍養、撫養義務,且不屬于其他應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情形,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最后,以下情形可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由離婚雙方另行解決:
(1)夫妻債務是否存在不明確;
(2)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無法確定的;
(3)可能被確定為個人債務,但缺少債權人的介入,法院一時難以查明事實真相。
(摘自《離婚糾紛法律精解、判例分析與訴訟指引》,孫國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3.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此類案件處理中,首先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離婚后仍共同生活、財產上屬于共同共有關系的,在此期間一方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