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法院:保證人連續經過數次相同金額“以新還舊”的貸款,可以推定保證人知道以貸還貸的事實
? ? ? ?2018-03-09?民商疑難案件研究
? ? ? ?關鍵詞? ?以貸還貸 ?借新還舊?債權債務關系
? ? ? ?編輯整理:
? ? ? ?張海龍(北京市鼎尚律師事務所)
? ? ? ?倫艷(山西榮生律師事務所)
? ? ? ?本文選摘自201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
? ? ? ?律師解讀
? ? ? ?1、如果前后債務的主體不同,盡管發生代償關系,也不能認為是該債務的簡單延續,而是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后筆貸款的擔保人以“以貸還貸”為由主張免責的,不予支持。
? ? ? ?2、連續為同一債務人相同金額借款提供擔保的,應當推定其對該筆借款以貸還貸的事實“應當知道”。保證人以“對以貸還貸不知情”為由主張免責,不予支持。
? ? ? ?裁判觀點
? ? ? ?鑒于保證人連續經過數次相同金額的“以新還舊”的貸款,可以推定保證人知道該筆借款以貸還貸的事實,保證人稱其不知道以貸還貸事實的理由不成立,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 ? ? ?案情及裁判理由
? ? ?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于本案有關事實、主要證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在于如何認定本案(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以及如何理解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的問題。根據1998年12月25日二十二治與營業部簽訂的合同編號為(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的約定,營業部提供了借款金額7222萬元,實際履行了相應的合同義務。當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借款人二十二冶應當向營業部返還本金并支付約定利息。唐鋼集團為了確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亦于1998年12月25日與貸款人營業部簽訂了合同編號同樣為(1998年)第營23號的保證合同,約定由唐鋼集團為二十二冶的7222 萬元借款向營業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對此應當認定對有關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唐鋼集團應當依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999年12月22日,營業部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公司石家莊辦事處,同時將債權轉讓事實分別通知了二十二冶和唐鋼集團,二十二冶和唐鋼集團也分別在《債權轉讓通知書》和《擔保權利轉讓通知書》的回執上簽章,該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信達公司作為其所屬的石家莊辦事處實體權利的最終承受者代替其下屬的辦事處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主體適格,該債權的行使也未超過訴訟時效。根據二十二冶在1998年12月25日與營業部簽訂(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之前,向營業部遞交的《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其中有關二十二冶原在營業部的貸款7127萬元,申請營業部給予辦理轉貸手續;同時其下屬的鍋爐廠另有95萬元貸款也并入二十二冶貸款賬戶,并給予辦理轉貸手續的記載內容,明確說明借貸雙方二十二冶和營業部意思表示一致,即將(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7222 萬元人民幣借款用于償還了二十二冶及其下屬單位在營業部的同額到期債務本金。盡管在(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中所明確約定的借款用途是將該借款用于“生產周轉”,但上述借款的實際使用并不能認為是對(1998年)第營23 號借款合同所明確約定的借款用途的實質改變或者違反。同時,二十二冶的上述行為,也并不能被視為違背或者超越了保證人唐鋼集團為保證(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的履行而與債權人營業部簽訂的保證合同中所體現的意思表示,二十二治與營業部協議一致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也不能被認為是構成了主合同當事人在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內未經保證人的同意擅自變更了主合同主要條款或重要內容的情形,故保證人仍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 ? ?從本案訴爭的(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所償還的具體債務內容上講,該7222萬元貸款當中的7127萬元首先償還的是依據二十二冶與營業部于1997年12月25 日同一天簽訂的(1997年)第營27號、(1997年)第營28號、(1997年)第營29號三份借款合同項下的三筆借款本金,即分別是2490萬元、4257萬元、380萬元的到期債務。由于上述新貸和舊貸的保證人為同一個保證人即唐鋼集團,因而唐鋼集團首先應當就(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7222萬元中用于償還1997年三份借款合同到期的7127萬元本金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稉7ń忉尅返谌艞l第一款關于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與該條第二款關于新貸和舊貸系同一個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的內容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即使在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適用的情形有交叉的情況下,兩者適用的結果也不會產生矛盾。
? ? ? ?從本案債務產生的整個過程來看,就借款本金2490萬元而言,(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與1997年12月25日的(1997年)第營27號借款合同之間關系屬于二十二冶與營業部之間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而(1997年)第營27號借款合同項下2490萬元貸款雖然也用于償還了1996年12 月31日的(1996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但兩者之間并不能因此認定為相同民事主體之間以貸還貸的行為。因為從債的確定性原則出發,如果前后債務的主體有所不同,盡管發生代償關系,也不能認為是該債務的簡單延續,而是在有關當事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本案的(1996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是二十二治下屬的金屬結構工程公司從營業部的同額借款,而不是二十二冶本身的借款,二十二冶只是該借款的保證人。這不同于二十二冶作為借款人、唐鋼集團作為保證人的(1997年)第營27號借款合同所設定的法律關系。二十二冶以及唐鋼集團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二十二冶下屬的金屬結構工程公司從營業部的借款應當認定為二十二冶本身的借款。關于4257萬元借款本金,盡管唐鋼集團否認其開始為該筆債務提供保證時并不知道(1995年)第營13 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是用于償還了1994年12月30日二十二冶及其下屬的物資公司等子公司與營業部所發生的9筆借款合計金額4257 萬元債務,但在唐鋼集團連續經過(1996年)第營34 號、(1997年)第營28號借款合同為相同金額借款提供擔保的過程來看,應當推定其對該筆借款以貸還貸的事實是屬于應當知道的,故保證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關于380萬元借款本金部分,原審判決認定唐鋼集團對此部分以貸還貸的事實是明知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的標的所償還的95萬元到期債務問題,該債務是由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機電鍋爐廠1991年12月11日以及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鍋爐廠于1992年11月20日從營業部分別所借的25萬元和70萬元合并而成,1998年根據二十二治的申請,二十二冶和營業部在(1998年)第營23號合同中直接將該債務進行了確認并予償還。同樣,在十二冶和唐鋼集團沒有提供有關證據證明二十二治下屬的機電鍋爐廠和鍋爐廠從營業部的借款就是二十二治本身的借款的情況下,二十二冶用(1998年)第營23號借款合同中貸款代償其下屬單位債務的行為可以認為在二十二冶、營業部以及二十二冶下屬單位之間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唐鋼集團為包含該筆債務的(1998年)第營23 號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擔保,應當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信達公司關于本案新借款合同與舊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均為唐鋼集團,唐鋼集團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以及原審對(1998年)第營23號、(1997年)第營27號、(1996年)第營22號借款合同之間關系認定不清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在適用法律確定本案保證人的責任部分存在不當,本院應當予以糾正。
? ? ? ?案件來源
? ? ?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中國第二十二冶金建設公司、唐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219號民事判決書]
? ? ? ?法條鏈接
?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 ?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 ?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