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的告知項,你認真填寫了嗎?

保險方案敲定,我們迎來了投保“最后一公里”。填寫投保單是很多人忽略的工作,特別是投保單里面大量的告知項被倉促勾選,甚至交由中介代勞,這么做不合規也對自己不負責。

告知項是保險公司篩選客戶、規避風險的重要一環,如何告知比較穩妥避免產生糾紛?讓我們拿起投保單,放慢速度,認真做一做功課。

投保單告知書樣本

以上是一款相對簡約的投保單告知書樣本,告知項通常包括一般告知事項、健康告知事項、財務告知事項,有些保險未達一定保額不需要做財務告知,則投保單上沒有財務告知事項,高保額需另外填寫財務告知問卷。

一般告知事項

一般告知事項中,會詢問保險購買的歷史:購買過哪家的保險?金額多少?什么時候投保的?有沒有拒保索賠過?

還會詢問是否有高風險的嗜好:潛水,滑雪,跳傘等等。

大部分保險會詢問是否計劃出國定居或工作:需告知具體的國家和時間。

有些保險會對職業具體情況進行詢問:職業是否接觸危險物?是否以摩托車作為工作及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

還有個別保險會詢問是否酒駕過?是否有交通事故記錄?做個遵紀守法的好司機也很重要。

有些保險公司還會約定出現糾紛,是選擇人民法院訴訟,還是進行仲裁?選擇仲裁的話還要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這將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決定后續理賠糾紛的解決方式。

健康告知事項

接下來是大篇幅的健康告知事項。除了通用事項,還有女性補充告知(特定年齡及以上填寫)和嬰幼兒告知(特定年齡及以下填寫)。

通用事項中一般會列舉好幾十種病種,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那投保單問什么病就答什么,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實務中卻沒有這么簡單。保險公司一般會在告知事項中添加“兜底詢問條款”概括前面的詢問條款中沒有涉及到的問題,如上方投保單告知書樣本中橙色方框部分,來彌補詢問上的漏洞。雖然《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規定當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概括性條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時又規定,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這樣的表述有歧義令人摸不著頭腦,又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為了穩妥起見避免糾紛,思貝還是建議投保人將慢性疾病史和手術住院史如實告知,不限定于告知事項中涉及的病種

投保單的告知項,需要投保人自主、認真、如實填寫,對于存在既往癥的被保險人,最好在投保同時提供近期的檢查報告,這是由于核保工作很繁重,不提供近期的報告僅僅告知既往癥,核保員對病情了解不全面,出于為保險公司規避風險的目標,核保直接做出對該既往疾病除外承保或者拒保對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不利的,負責任的核保人員則會下照會要求體檢,耽誤了時間還不如提前準備好檢查報告不是嗎?

還有投保人執念于《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而不做全面如實的告知,說等到兩年以后就能賠,這絕對是給自己埋雷的行為。試想大家都不做告知又能得到理賠,保險公司肯定開不久保險行業也不可能長久。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投保人在投保時存在欺詐行為,保險合同終止且保費是不會退還的。我們支付對價,本意是想轉移人生風險,何必徒增締約風險呢?

投保人切莫忽視投保單的告知項,它將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著日后保險理賠與否,也不要抱有僥幸,不如實填寫,只有締約雙方都秉持原則,把好投保的“最后一公里”,才能有效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讓我們的人生更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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