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1)、勞務關系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規范和調 整,勞動關系由勞動法調整,建立勞動關系應當 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務關系的主體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或者自然人 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 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 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3)、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不是接受勞務一方 的職工,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勞動關系中的用人 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隸屬關系。
4)、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一方可以不承擔提供勞 務一方的社會保險,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 照相關規定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5)、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的一方有權中斷勞務關 系,但沒有用人單位對職工處分等權利,用人單位 對職員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等行為, 有權依法進行處理。
6)、勞務關系中,報酬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職工有工資、獎金等方面 的分配權利。
二、雇主責任的相關法條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使用人替代 責任關系表
2、《侵權責任法》上使用人替代責任關系表
3、《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上使用人替代責任關系表
三、網絡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規定
– 第36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 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 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 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 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 承擔連帶責任。
–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 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 承擔連帶責任。
2.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規定
–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年5月根據2013 年《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 保護條例〉的決定》修訂)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 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 2012〕20號,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 判委員會第1561次會議通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