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一份顯示由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黃浦區食藥監局”)出具、編號為“(穗黃)食藥監食罰告[2017]D214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網上流傳。該告知書稱,一火鍋店因違法生產銷售多種涼菜而被沒收違法收入139元,并罰款1萬元。24日下午,廣州市黃埔區食藥監局向澎湃新聞確認,上述文件屬實。(澎湃新聞網2017/07/25)
不知現在初中孩子們讀的那冊書,是否還叫《公民》。反正我當年,九十年代中期讀初中時,是叫《公民》。里面十幾個字,我記得死死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十六個字,字字鏗鏘。
廣州黃埔區食藥監局執法一般般嚴,僅僅罰他們一萬塊而已,有幾個股東的火鍋店,竟然散伙了!
他們其實該感恩啊!
且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原文——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的,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項需要變更但未按時提出變更申請,而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里寫到,“廣州市黃埔區川鍋演義火鍋店在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備注項目不包含從事涼菜加工銷售的情況下,在經營場所生產銷售‘川北涼粉’‘酸辣蕨根粉’‘青椒皮蛋’‘拍黃瓜’‘開胃小木耳’等涼拌菜式,從2017年5月1日至5月21日期間的銷售收入139元。”
從中可知,火鍋店是生產了食品經營許可證里未包含的菜品。套用一下條例,應該就是,“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看到沒,如果真正要處罰,是應該按這條來的——
五萬起步。
也許是局里知道現在生意不易,實體經濟難以做好做大,因此,在這道處罰決定里,傾注了對人民群眾深切的情誼——
將其生產,置換成經營,那就只要罰五千到五萬了——取一個比較低的數值,一萬,很夠意思了吧?
可見,那些個開店的,太不領情了。竟然把店都關了,害得在關部門找不到他們罰錢,只得將告知書貼在店門上,害得此事曝了光,引發負面輿情……你說,這些開店的,“罪”有多大?
我不知道他們具體關店的原因是什么,但這個一萬塊,應該是極大的原因。
你想啊,二十天里,涼菜銷售收入僅僅139元——純利也許就幾十塊錢——火鍋店的生意能好到哪里去?
但,因此卻要承受巨額罰款,說不定幾個股東都炒翻了——
早講了,不要亂搞,你們不信,現在看看,錢也沒賺到,雞飛蛋打……哎……
你就會放馬后炮,不搞涼菜,客人要怎么辦喲?一問你都沒有,你想不想要回頭客,還要不要做生意?
哎……哎……哎……
可能有人要說了,一萬塊,能算巨額罰款嗎?
從絕對數來講,真不算。但,如果我們研究一下那個條例的文本,就會大吃一驚——
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看到沒,就算金額在一萬元以上,情節比較嚴重的,最多也就罰款二十倍。
139元與10000元,相差多少倍?
算了算,71.94倍。
理論上最高是20倍,實際卻達71.94倍。
由此言之,說10000元是巨款,應該完全沒錯。
由此言之,這10000元,體現的并非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是這個條例的不嚴謹,不合理。
店已不開,想來這錢,也罰不到了。但以后修這條例的時候,多找幾個真正做生意的人去開會,聽聽他們的意見,多聽諫言,集思廣益,或許就不會鬧這種笑話了。(屏山石2017/07/25)
更多精彩盡在微信公眾號 史為鏡(時評、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