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異地派遣遭開除,公司這么做合法嗎?

【轉自張華律師】

小甄是國內某工程公司的造價主管,《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是以工作安排為準,公司可根據其業務(生產)需要而調動小甄在國內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小甄,小甄除有正當的合法理由外應予服從。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與賠償。

這天,小甄通過公司OA系統收到《人事派遣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把小甄調出本城市造價主管崗位,派遣至另一二線城市造價主管崗位,接到通知后3天內上任,薪資待遇不變”。小甄因在原城市的家中尚有臥床在家的老母親需要照顧,并未按通知書載明的日期到新城市上班,而是繼續在原崗位上每天打卡上班。

直到第15天時,小甄又收到公司的一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上載明“因你已連續曠工14天,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未經單位同意,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作曠工處理;員工一年內累計曠工14天,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可直接作辭退處理并當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對員工作任何補償?,F根據《勞動合同法》你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定從你接到通知書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p>

小甄接到通知書感到很無助,向律師小張求助解決辦法。小張認真梳理了事情的來龍去脈,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告訴小甄,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小甄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給予賠償。小甄心里嘀咕著,自己畢竟接到派遣通知書后未到崗,公司寫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看起來有理有據,小張是憑什么呢?

小張耐心地向小甄解釋:第一、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調整工作地點需要事先和小甄協商,得到小甄的同意才可以調整,而本次公司對小甄的派遣,只是公司的單方通知,沒有與小甄達成合意,違反法律規定;第二、雖然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為“以工作安排為準”,似乎只要公司變更的工作地點符合“工作安排”的條件,小甄就應當服從。這樣不具體的約定,往往無法體現小甄的實際工作生活要求,沒有考慮到小甄家中尚有贍養的老人需要照顧,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第三、公司武斷的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事實是小甄雖未到新的工作地點出勤,但每天還是按時在原崗位打考勤,公司認定小甄曠工顯然是不正確的。綜上,小甄沒有到新的工作地點上班具有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能以小甄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小甄聽完小張的解釋才明白,最后自己是可以選擇繼續留在公司原崗位或者讓公司給一筆賠償金后走人的,想到自己在本地工程造價領域小有建樹,“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處。”小甄還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解除勞動合同并讓公司給付賠償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