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醫藥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廣東省衛計委2011年印發了《廣東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實施意見》。今后,藥企一旦進入廣東省商業賄賂不良記錄“黑名單”,其產品至少在兩年內將被各醫療衛生單位“拒之門外”,受賄行為嚴重的醫生輕則將被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追究刑責。
1、醫藥購銷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及判定依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1)經各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行賄犯罪的;
(2被檢察機關認定有行賄事實,但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由紀檢監察機關以賄賂立案調查,依法認定有行賄行為并作出處理的;
(4)因行賄行為被工商、財政、物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5)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本省公立醫療衛生單位對相關人員因在醫藥購銷中收受賄賂行為作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案件涉及的行賄企業及其代理人。
2、行賄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施意見,對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單位,省衛生廳將通過廣東省衛生廳網站每季度公布一次。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不良記錄的應用期限為兩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到期自動消除,但兩年內被發現另有行賄行為的除外。
在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公布前,省衛生廳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有關單位或其代理人對被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向省衛生廳提出重新核實要求。省衛生廳根據核實結果,確定是否列入“廣東省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
3、相關產品拒進各醫療衛生單位
商業賄賂不良記錄一經公布,即在全省生效。對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生產、經營企業,各醫療衛生單位在兩年內均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
對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藥品或醫療器械集中采購工作中取消其所有產品的入圍資格,2年內不再接受其任何產品參加集中采購的申請。
4、受賄嚴重醫師將負刑責
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調查核實。
醫療衛生單位負責人、藥械采購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醫療衛生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按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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