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撰:史遇春
沈藎(公元1872年~公元1903年),字愚溪,原名克誠,湖南善化(今湖南長沙)人。
戊戌變法(公元1898年6月11日至9月21日)”時,沈藎與譚嗣同、唐才常等交往,認為要革新湖南,非有一番破壞不能奏功效。變法失敗后,沈藎留學日本。
公元1900年(清德宗光緒二十六年)春,沈藎返回上海,與唐才常等共組“正氣會”,旋改名“自立會”,他擔任干事,主持交通,出力甚大。
隨后,沈藎到達漢口,致力于自立軍運動,擔任右軍統領,在湖北新堤活動。事敗后,他輾轉上海,潛往北京,從事反清活動。
公元1903年,沈藎因揭露《中俄密約》於天津的英文報紙,引發在東京的中國留日學生和國內各階層的反對。同年7月19日,沈藎被捕,被判斬立決。適逢清廷萬壽慶典,不宜公開殺人,遂改判杖斃。7月31日,沈藎被獄卒杖打200余下,未死,后用繩索勒死。
沈藎被殺的事情經過如下:
沈藎在天津時,受聘為“報館訪事”,同時,他還兼任一家日本報紙的通訊員。他開始以此身份為掩護,繼續從事反清活動。當時的北京,正處在八國聯軍的控制下。沈藎擅長交際,很快,他便與八國聯軍的部分將士混的十分熟稔。北京的一些社會名流,聽說沈藎認識不少外國人,于是,紛紛前去結交他。為了從這些權貴口里打聽到有用的信息,沈藎也與他們周旋,盡量和他們歡談宴飲,虛與委蛇。
公元1903年,沈藎從滿清權貴口中得知,中俄兩國將要簽訂秘密協約。經過對協約內容的了解,沈藎認為,這個協約有損國家和民族的利益。為了阻止滿清政府的黑暗行為,沈藎決定,在協約簽訂之前,一定要把這份秘密協約的內容昭示天下。
協約的簽訂,是因為本年沙俄背信棄義,拒不履行1902年《交收東三省條約》中分期撤兵的約定,還逼迫清政府簽訂新的秘密協約。根據章士釗撰寫的《沈藎》一書記載,公元1903年3月:
“俄政府有要求滿政府之密約七條,如下:(一)清國不可將東三省之地賣與或租賃于列國。(二)沿營口至北京之電線鐵路,俄國可于其旁另自架設別線。(三)不論何事,清國于北清茍有建設,不得傭雇他國人。(四)營口海關稅務,當使中俄銀行管理,稅關長必用俄國人,且令稅關兼理檢疫事務。(五)東三省地除營口外,不得開放為通商市場。(六)蒙古之行政組織不得有所變更。(七)拳匪亂事以前,俄國所得之權利,不得有所損害。”
經過多方努力,沈藎最終通過政務處大臣王文韶之子,拿到了《中俄密約》草稿的原文。沈藎迅速將《中俄密約》的草稿寄給了天津英文版的《新聞西報》。《新聞西報》收到秘密協約的草稿后,當即原文刊登。隨后,這份由《新聞西報》刊載的《中俄密約》,被國內外各大新聞媒體紛紛轉載;當時的日本新聞界,還專門為此出了一期號外。
《中俄密約》的內容刊發公布后,國內外輿論一片嘩然,滿清政府陷入了非常難堪的狼狽境地。在國內外強大輿論的壓力下,滿清政府不得不放棄秘密簽訂《中俄密約》的計劃。
《中俄密約》泄密后,滿清政府立即派人全力查找密約泄露原因。公元1903年7月19日晚上,沈藎在北京的寓所被捕。
審訊期間,沈藎自始至終沒有否認這件事,他坦承自己所作所為,并嚴厲痛斥清廷的可恥行徑。
沈藎入獄后,清廷唯恐夜長夢多,決定盡快將他處決,他從被捕到被殺僅20天。時年7月,正值清光緒皇帝生日的萬壽月,不宜殺人。清政府遂決定改行刑方式為杖斃,即用棍棒活活打死。
據《大公報》載,沈藎行刑之狀,慘不忍睹:
(清政府的刑部)“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諳習。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飛裂,猶未至死……”
“骨已如粉,未出一聲。及至打畢,堂司以為斃矣。不意沈于階下發聲曰:‘何以還不死,速用繩絞我’”。
一年后,維新派人士王照獲罪下獄,恰巧關在沈藎住過的牢房,他在《方家園雜詠紀事》寫到:
“粉墻有黑紫暈跡,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濺也。”
沈藎死時慘烈之狀,不堪回想。
沈藎死時,年僅31歲。
沈藎死后,更激起了民眾對滿清政府的痛恨。就連外國報紙,也因為此事,紛紛對清政府加以譴責。
公元1903年9月14日《大公報》披露:
“探聞政府自殺害沈藎后,各國公使夫人覲見皇太后時,談及沈之冤抑,慈禧亦頗有悔意。已面諭廷臣,會黨要嚴拿,萬不可株連良善,致離人心,等語。近日政府十分和平,絕無不合公理之舉。蓋恐駐京各國公使嘖有煩言也。”
滿清皇太后迫于各公使的壓力,公開表達了“仁慈”和“悔意”。
沈藎死后,《中國日報》發表唁文:
“沈君之死,鬼神為之號泣,志士為之飲血,各國公使為之震動,中西報紙為之傳揚,是君雖死之日,猶生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