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閱讀1小時,總計1590小時,第1533日
閱讀《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第一章 品位結構研究框架
官員的分等與分類,及官職的分等與分類。官職的分等與分類,主要是個官制史的問題,我是在其與官員分等分類的關系上,加以考慮的。就是說,著眼點置于品位與職位之間的關系之上。進一步說,傳統官階制的一個重大特點,就是職位結構與人員結構之不對稱,后者遠遠大于前者。許多重大問題,就是由此而生發出來的。統治者制定官階的基本出發點有二:身份考慮與運作考慮,由此將導致不同意義的位階安排。
位階的不同功能,可以通過其構成要素來表示。那些要素可以概括為五:權責、俸祿、資格、特權、禮遇;對“五要素”的配置方式加以解析,有助于更精細地辨析各朝代對分等和分類的不同處理。
在秦漢的各種等級安排中,“爵”與“秩”是兩個支柱。“爵”即封爵和二十等爵,它們主要用以安排身份,而且是用一種富有傳統色彩的方式安排身份的;“秩”即“若干石”秩級構成的祿秩,它用以保障行政,而且是用一種“以事為中心”的、具有濃厚“職位分等”色彩的方式來保障行政的。
以魏晉官品的出現為標志,傳統官階制初步進化為一種多序列組成的、充分一元化了的“官本位”體制。簡言之,周代的“爵本位”體制,經由秦漢具有二元性的“爵—秩體制”,再逐漸進化為一元性的“官本位”體制。在這個過程中,權責、俸祿、資格、特權、禮遇的配置方式,“貴—賤”、“士—吏”、“文—武”方面的相關安排,“君—臣”、“官—官”、“官—民”的等級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動。
細節考察是在整體考慮中獲得意義的,而整體考慮要以一些基本概念為前提,它們應能互相支撐、形成系統。
正如彼得伯克所說:“模式的功能就是簡單化,從而使真實的世界更易于理解。”使用模式肯定會發生簡化,會忽略一些東西,但它也能提供其他手段(如敘述)所看不到的新東西。制度史的研究是一種結構功能研究,而結構性分析需要借助模式。模式以簡化的方式使史實易于理解,但那并不等于說由此而來的論述和證明也是簡單粗糙的。相反,可以通過努力,而使之充實、豐滿和精致起來,而那就是我們的嘗試方向。
立足于不同位階的特定功能,進而觀察它們是如何互相組合搭配在一起的,組成了一個什么東西。
“分等”和“分類”問題的產生,來自官僚組織的結構特征。官僚制是一種“科層制”,其結構特點就是分科分層。
官員不僅是一個行政工具,也是一個身份主體和利益主體。他的職業動力在于尋求更高地位和更高報酬。為保障其身份與利益,有時候就要在職位的等級與類別之外,另行安排官員的等級與類別,為之制定相應的位階,以體現其資格、地位與薪俸,保障其升降調動,并以此實施激勵獎懲。那種獨立于職位結構的官階,就是“品位”。
漢代文官與武官即有清晰區分,而且體現在官階上了:武官都被列在“比秩”上,使用比二千石、比千石、比六百石等帶“比”字的秩級。
中國官階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就是人員結構遠大于職位結構。“官人”和“官職”不是一回事兒。“官人”的數量,或說擁有朝廷位階名號者的數量,遠遠多于行政職位之數;而那些“官人”,都在王朝人事管理的范圍之內,需要用各色位階銜號來標識區分。
宋明清時排隊候選者是一支浩浩蕩蕩的隊伍,很多人十數年輪不到官做。選人資格的“等”與“類”,與職門職系、與職位所需專業能力也不完全對稱。
傳統王朝的人員結構、傳統王朝的位階名號的適用范圍,遠遠大于職位結構。簡言之,中國傳統政府的職位結構和人員結構,在頗大程度上是不同構的。官階不僅要覆蓋官職,還要覆蓋所有“官人”。
在唐宋間,“職事官的品位化”的巨大沖擊,甚至令昔日的省部寺監之官大批量地轉變為“寄祿官”,變成了官僚個人的資位尺度,王朝另用“差遣”寄托權責,原先作為職位架構的六部寺監整個被架空,官品近乎失效了。
現代文官等級管理的重心在于“事”、在于職位,是一種“職位管理”的手段;相形之下,中國官階除了用于管理職位,在更大程度上還是一種“身份管理”的手段。現代人事管理采用“為官擇人”原則;而傳統人事管理則經常“因人設官”,即,先有了一支“官人”的隊伍,再考慮如何安排他們,讓他們各得其所。因而絕大多數情況下,這里的人員結構與職位結構不對稱,“官”不等于“職”,“官”多于“職”;王朝統治者不僅是在管理職位,還是在管理身份。這是傳統官階區別于現代文官制的最大特點之一,從而也是傳統官階研究最引人入勝的課題之一。對這個課題,現代文官理論為我們提供的分析手段,是很不充分的,因為傳統官階面對的那些問題,在現代民主國家不成問題,所以學者也措意無多。
那個所謂“國家”是一個“大共同體”—古人所謂“天下”—的一部分,是其核心、主干部分;由此看過去,“社會”反而成了國家的外圍、枝葉和根基了。因而“國家”的生活結構與身份結構,與外部社會構成了連續體,王朝等級管理范圍的普泛化即其體現。
在現代法制國家中,品秩要素一般只包括權責、資格、薪俸三項。但傳統中國就不是那樣了。還有多種特權,如經濟特權、法律特權、選官特權等等,也構成了品秩的“含金量”。
中國國家不僅是一個功能組織,還是一個“生活組織”;中國官階不僅是一種行政制度,還是一種社會制度;中國官階的特點,除了“管理范圍的普泛化”之外,還包括“品秩要素的普泛化”。
構成品秩的要素,我們概括為五:權責、薪俸、資格、特權及禮遇。簡稱“品秩五要素”
秦漢用二十等軍功爵安排身份,宋明清卻用科舉學歷安排身份,相形之下,我們就看到了歷史前后期品位結構的一個決定性變化。
“貴—賤”,“士—吏”,“文—武”,“胡—漢”。它們可以簡稱為“品位結構變遷四線索”
士”不僅是貴族,還是文化貴族、精神貴族,士、吏之別不僅是有爵者與無爵者之別,也是承載文化者與不承載文化者之別。也可以說,二者不僅是分等之別,也是分類之別。
帝國早期品位的軍爵主導,在帝國后期變成了學歷主導,它維系著“士大夫”或“紳士”階層的強勢地位。
道理就是政治體制的連續性,造成了社會生活的較小變動率,兩千年一貫制。
中國特色”尤其在于,文官級別變成了社會分層尺度,行政管理體制與社會身份高度重合。“官本位”這個特點給了旁觀者強烈印象。早在 19 世紀黑格爾就曾指出:在中國,“所有的一切差別,都和行政連帶發生。
官僚“自利取向”與品位分等的關系,直接涉及了皇權、貴族與官僚的關系。雖然在概念上“專制”不必然與“官僚制”相關,但典型的專制集權,一般都伴隨著復雜的行政組織和一大群官僚。就此而言,官僚與皇權是一致的。但那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官僚若發生了“貴族化”,就可能削弱皇權。在這一意義上,官權與皇權間又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而并不總是“高度一致”的。若官僚家族任官特權過大、身份性過強,皇帝操縱名位、予取予奪的權力,官僚政治的選賢任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就可能同時遭遇侵蝕。
“官—民”層面考察,則可以從帝國金字塔的下端和底層提取出若干有價值的信息,用以展示中國等級社會的另一些重要特點。“官”,或說王朝的品階勛爵,在頗大程度上決定著權力、地位、聲望與資源的社會分配。秦漢二十等爵和魏晉南北朝隋唐的官品,都曾與傳統農業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土地的占有額度相關。在整個帝國歷史上,“官僚地主”都是最有權勢的社會階層。